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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其人

(2013-03-30 19: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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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

杂谈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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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访人员非法拘禁罪

郑筱萸,一个因犯罪而被执行死刑的部级领导干部。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不多见的。提及其让部分伪劣药口和医疗器械进入医疗市场,每个人都认为判其死罪理所当然!

多数人却想不到的是,他是唯一一个最亲民的部级领导干部。每个月第一周的周二,便是其雷打不动的接访日,不分贵贱,无论老少,不管男女,只要这一天你到了排上了队,就能被他亲自接待。在他的带领下,许多不能被亲自接待的,也有副局长亲自接待。

试问,有哪个部级领导会亲自接访全国各地反映问题的?只此一家,别无分店。

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个“亲民”的人,却也在经济大潮中,耐不住快富的诱惑而受贿渎职。

真让人不敢联想,因为,这个卖假药的老板,怎么也比不上那批发假医疗机构的角更狠吧!

为啥只毙了他呢?浮想联篇,惊心忘语……

相关链接
http://politics.people.com.cn/mediafile/200707/10/F200707101230453246523599.jp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今天上午被执行死刑
2007年07月10日12:07  来源:人民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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