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大中城市医疗违法者的保护超越了人道的底线
(2011-07-23 14: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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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中国,对大中城市医疗违法者的保护超越了人道的底线
诚然,中国是一个医疗并太发达的国家,缺医少药也是国情之一。因此,对于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当今中国政府部门的一种共识。
然而,在这种共识之下,却慢慢变成了令人愤慨的袒护。由以卫生部门最甚。在医疗改革之后,特别是以药养医的错误导向下,医疗违法层出不穷,恶性医难事件频频发生。不仅出现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更导致了“看病险”的恶果。对于这种严重扰乱医疗卫生秩序,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不法行为,本该引起各方注意,并进行严厉打击。可我们非常遗憾地看到,这些不法者却被层层保护伞“保护”了起来。
这些“保护”者同声一词的就是“中国缺医少药”。冠冕堂皇的理由下,是见不得阳光的黑幕。这个论调与现实相比,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中国哪里国缺医少药?我们都知道,只有偏远山区和比较落后的乡村,才是真正缺医少药的方。而我们各部门的打击重点,却是在这里,对于这些地方出现的医疗违法者,常常是从重打击的。而对于根本不缺医少药的大中城市,却鲜见我们的政府部门对出现的医疗违法进行从严治理的。
按“缺医少药”论者的理由,偏远山区和比较落后的乡村的从医者,才该是他们保护的对象啊,为什么成了重点打击的靶子?而不缺医少药的大中城市的医疗违法者,为何成了被“保护”的对象?
说白了,乡村多为个体诊所。而大中城市的医疗机构多是政府所办。所以,同为违法,一个遭重打,一个被保护。难怪这种现象被人们称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本文并非是说,政府部门的这种做法,对乡村出现的医疗违法者不公平。而是说,借口乡村的“缺医少药”,对不“缺医少药”的大中城市的医疗违法者进行毫无原则的保护,已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我们举例对比一下:
案例一,某乡个体诊所,合法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嫌行医地点不便,便将诊所移至了其村西 一公里处。而此处,恰在其村和邻村交界处略偏于邻村界内。一日为一农民注射青霉素,做了皮试无过敏反映后,实施了注射治疗,但仍出现了过敏意外,经抢救无效,此农民死亡。
事后,这名医生被以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十年重罪。司法机关认为,他擅自超出执业地点行医,违反了医疗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在注册登记的执业地点行医”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案例二,某城市三级医院,没有放射治科目。而其院各科室都已承包。一外科医生,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未获得任何放射治疗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外科干起了放射治疗业务。结果导致患者出现严重放射伤害死亡。而数年过去了,受害者家属虽多次控告,而违法者竟至今逍遥法外。
以上两案例的可比点在哪里?
违法行为谁重谁轻,对谁打击对谁放纵。
案一,只是移动了行医的地点。其医疗技术,诊救治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如果,其没有改变地点,对于这次事件的发生,同样无法避免。其行为性质上,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案二,因为他不是放射治疗医生,根本不懂放射治疗知识与技术,又因其医院没有放射治疗科目,也就不具备诊救治条件。如此情况下,其行为性质,属于间接故意致死患者。
看到这里,大家是否看出了问题?这就是我们的现状。对于个体的行医者,其轻的违法,也会重打重罚。而对于公办的行医者,其违法虽重,却是受到保护的。这如何不导至医疗的混乱与人民生命健康的危害?
对于大中城市中医疗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各种严重伤害事件的层出不穷,由此,我们也可以明白,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了。
媒体对于这些情况的揭露,卫生部门不是想办法行使自己的职责,严格执行法律,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却总是想尽办法遮掩护短。特别是卫生部毛群安之流,更毫无理由地指责媒体在“妖魔化医生”。他的这种态度,也昭示了卫生部门,对大中城市医疗违法行为是何等的袒护!
人的生命以及社会的法律,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公权力者是否能够尊重这两项,也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而由各部门对医疗违法行为超越人道底线的袒护,即意味者对人的生命与社会的法律的践踏。这也不断证明着,中国许多部门的领导者,对于人的生命和社会的法律根本不知道尊重。这表明,中国,离文明社会还很远,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