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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致王建国先生

(2010-10-03 08: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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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诚如您所言,熊教授不会白死,她的生命及您和更多人的努力将悲壮地为更多的生命起到保架护航的作用。

 

但是,成效能有多少,我却不敢轻言的。因为我们的医疗现状并不会因你我的良好愿望就可以乐观的。

 

我已同公立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现象斗争了八年多了。起因就是因为我母亲的惨死。媒体曾以《山东人体核试验调查》等标题进行过多次报导,社会反映强烈。可各政府管理部门却并未因此而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中非法行医问题的打击力度,甚至有些部门却极力为这些非法行医者充当保护伞。

 

八年前,我同您一样想的是,母亲不能白死,我坚信母亲的生命和我的努力,一定能促动国家重视起公立医疗机构中非法行医的问题,以保护更多人的生命。

 

可是,时间一天天过去,却不停的有人死在了公立医疗机构中非法行医的问题上。辽宁的一位张小莉女士,她的父亲因一名实习医生自作主张擅自使用已被主治医生停用的过敏药物而死,其母因与医院交涉无果,一个月后悲愤自杀。短短一个月,她便失去两位致亲的亲人,情何以堪!她从01年至今依然在维权,却无法得到一个公正。她边维权边学法律,现在已考取了律师资格,成了一名律师,可依然在为父亲维权!!

我认识的这样的朋友已不在少数。大家都在艰难地维权。看到这么多人,不言放弃,与我同行,我更坚定了同公立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行为斗争下去的信心和决心。我越战越无所畏惧。

可是,从媒体报导中看到熊教授之死后,多年没再掉泪的我,再次流下了眼泪。过去,我一直认为我和我的朋友们的努力,一定能使今后的患者不再遭遇公立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行为的伤害。可看到熊教授这样的杰出人才也难逃它的残害而陨落之时,我心中的悲愤与绝望真的是已无法再用言语来表述!我不禁仰天怅问:中国,您什么时候才能让“公立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消失!!!

 

维权八年中,我不断学习法律,不停向法律学者请教,不住和一些法律人及司法人员辩论,最终写成《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这篇无可辩驳的论文。这篇论文被许多大学网站及法律网站广泛转载,甚至广西检察院成功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使一名超出范围行医的医生被判有罪。

 

可是,这一切,并没有使某些高层管理部门下决心彻底整治公立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行问题,而是动用各种手段,为这一问题开脱。从卫生部到公安部再到高检高法,在各种解释中,我们看到的不是加强了打击的力度,而是更为放纵!

 

我曾与一位山东人大主任谈及公立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问题,他坦言,“这个问题非常严重,全国各地非常多”,但他又表示,“如果要打击的话,这个面太大了!”

 

所以,公立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行问题,不是高层不知道,而是他们面对“国情”下不了决心去打击。在高层的眼里,“医生是一种稀缺资源”,是国家社会花大钱培养的。当然不舍得动真格的。而医院里的医生们呢?他们为什么超出范围行医?因为利益!为什么那么多医院,特别是大医院敢用尚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行医?还是因为利益!太多的专家在走穴为了赚取更大的利益,不交给实习或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去行医,他们如何走穴呢?

 

这已不是什么秘密,它早已成为中国医疗上的一大丑闻。因为这种不良现象,不知已造成多少患者死于非命,又有多少家庭支离破碎。可是,又见谁愿意去真正的打击呢?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就摆在那里,刑法336条就立在那里。然而它面对“公立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行问题”却象一张废纸!您也知道,现在甚至有人叫嚣着要修该或废除这一条。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了“公立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问题越来越严重了,非法行医者与被害者之间的斗争越来越激烈了”!

 

在越来越多的公民知道运用法律保护自已权利的时候,某些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视患者生命为无物视法律为废纸的人或利益团体坐不住了。所以,我们会看到某些部门为什么会在“公立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的问题上”总爱闪烁其词,为什么对公民对此问题的控告总是石沉大海,为什么某些司法解释依然含混不清。

 

这就是我们这些在公立医疗机构中遭受非法行医伤害者们共同面对的恶劣环境。我们要维权,我们要公正,我们也一定认识这个恶劣的环境。

 

您在维权的过程中,有没一有一家部门明确以“非法行医”这一概念来认定那致死熊教授的医生的行为的?没有吧!它们会承认有违法行为,甚至承认是“违法行医”却不会使用“非法行医”。这就是它们的伎俩。在您的以后维权中,相信,他们依然会继续和你玩朦胧概念。目的,当然是把是非搞浑!

 

也许,您会认为,“违法行医”不就等于认定了“非法行医”了吗?我告诉您,这根本不同。比如,您是一个司机,有人说您违法驾驶时,你会认为是说你非法驾驶吗?相信不会。因为违法驾驶,可能是你喝酒了,也可能是逆向行驶了。这都可以说你是违法驾驶。而非法驾驶则是您没资格驾驶。

 

所以,在概念上,一定不能想当然。他们最爱使用似是而非的概念。从《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违法行医行为查处情况的复函》中,已再明显不过了。一、它为什么不认定是“非法行医”?二、为什么没有说明“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而只是说“使用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某某”,并且避重就轻地说“未发现上级指导医师签字”。这一切,都是在跟您玩朦胧概念,以避开对“非法行医”这一实质问题的认定!这个复函等于什么也没回答您。您要求的很明确,您要查的是“他们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独立行医的问题”,而回答的是“使用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某某从事了诊疗活动”,是否“独立”没有认定,有没有上级医师指导,也没有说明。

 

这种玩朦胧和答非所问,已是各卫生部门在针对这类问题进行回答时的统一格式。它们的目的一是避免自己承担“不作为”的责任,又可以对当事的医院医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任他们如何玩弄概念,我们必须小心注意,做好准备。对于我们自己使用的概念,我们更要做到准确。

 

前一文中说到“不该用北大医院非法行医的概念”,您似乎难以接受或觉得不是问题。而我觉得这一问题必须重视,因为,我们要让他们围绕实质问题,即“当事医生非法行医”问题来回答或认定事实,而不要给他们借口把问题引到扯皮上去。“北大医院非法行医”和“北大医院存在医生非法行医”哪一概念更准确明晰,相信您会思考。

 

最后,我期望法律早日给我们的亲人一个公正,祝愿今后不再发生这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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