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二十四条婚规”成为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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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在不断完善,同时也在不断地增加陷阱。近日,著名的“二十四条”再一次掀起恐慌。
据武汉晚报,因前夫借巨债后失联,武汉一女子离婚3个月后背上千万元债务——尽管女方提交了自己对前夫巨额借债毫不知情的证据,但法院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为这笔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那么她和前夫就要共同承担。
这坑人的二十四条原文如下: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其坑人之处在于,它剥夺了配偶对于共同债务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而极易被滥用。
本来这是一条善法,是为了防范恶意逃债。在没有这一条法律之前,社会上有些借贷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自己净身出户的办法,令债权人只能干瞪眼。钻这个空子的,有混混赌徒,也有高大上的企业家、创业者。
然而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要保护婚姻参与者,否则就会产生新的滥用,坑不到债券人了,却被用来坑自己的前妻前夫亲配偶,酿成经济与道德的双重危机。
两全其美并不难——增加保障配偶知情同意权的条款来制衡,譬如在发生一定数额的借贷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附加这些条款,并不会损害正当债权人的利益,实际是为债权人完善风控措施。而现实中很多正规银行在涉及房屋抵押等大额贷款时,早就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以规避日后纠纷,显示出这一举措的合理性。
当然更完善的风控措施也有人不高兴,肯定会损害到一些不正当债权人的生意,譬如赌债、高利贷、涉黑团伙等……他们巴不得尽快把钱放出去,然后通过自己的手段去索债,壮汉堵门、威胁恐吓等,最不济的时候还有法律撑腰……二十四条,恰成为了这种放债者的保护伞,他们恰恰是最不值得法律保护的群体。
而婚姻法中关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也是基于配偶双方亲密无间同进退的特殊关系之上,双方的知情同意是其隐含前提。
然而现代社会中同床异梦者越来越多,婚姻法作为扬善惩恶的工具,需要强化和保护互相知情同意的权利义务,而不是消弱和利用这一隐含原则,才能更好的保护婚姻,而不是产生负面的推力。君不见类似新闻下跟帖如潮,网友纷纷吐槽“不敢结婚了”——婚姻法产生如此效应,意义何存?
在积累了一些类似的吓人案例之后,“二十条婚规”名声恶变,要求废止之呼声此起彼伏。虽然这呼声有些过激,但前提是释法本身就存在明显的偏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直接粗暴排除了配偶知情同意的前提权利,其漏洞一目了然,是一则低水平的释法。
在立法完善之前,司法部门也应负起责任,不宜瞪眼机械适用,一则违背了婚姻基本原则的释法,必有跟法律正文冲突之处,譬如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婚姻法四十一条就明确: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的部分限定在“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适用哪个,考验着法官的判断和良心,是助纣为虐,还是保护良人。
执法部门也应设法找到真凶,像欠千万巨债然后玩失联这样的事情,执法部门是否只能听之任之?能否通过适当途径起诉、追逃?能否精细核实债款的性质和用途?——不要轻易就把“失联”当做结果,不要把黑社会分子当做合法债权人维护,这样令不法者的作恶成本太低,让无辜者维权难上加难。
所谓失联的前夫,有可能是单纯为了逃避创业债务,也有可能是合谋“债权人”坑害前妻,这一切都必须见到当事人才能调查清楚,建议受害人坚决起诉追凶,这一切可能本身就是个圈套。
法律是好人最后的庇护所,但最怕法律本身也成为圈套中最致命的一环。
纸上建筑 出品
201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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