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南方日报记者 |
某些国人最热衷于评价年轻女孩子的品行,这一点劣根迄今未变。
昨日网曝南方日报记者“涉嫌诱奸”女实习生——这个字眼用的好,好就好在混淆了法与非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涉嫌”二字后面跟着的是某项罪名,可惜法律中并没有“诱奸”,当事人的报案指控也不是”诱奸“,人家告的是“强奸”。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强奸”的意思是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是一项正式、严重的刑法罪名。而“诱奸”是一种通俗说法,意思是用欺骗手段诱惑女性自愿与其发生关系,事件可大可小,当然14岁以下不存在“诱奸”,都算强奸,但对于成年人来说,如果没有其他损害情节,常常无法构成犯罪,只能施以道德谴责。譬如某大学禽兽教授诱奸女生等案例,通常很难将他们送上法庭,决定法与非法的关键词是“自愿”。
女生已经说了不自愿,涉事记者也没有欺骗利诱的明显标的,除了几句拙劣的“表白”,何来“诱奸”?拿啥诱的奸?——谁给了这个发明和定性?而谁又在有意无意地沿用?
既然当事人已经报案,就已经成了一件案子,而不是一个网传八卦,各媒体转述时应注重严谨,不要无意中着了谁的道。当然,“诱奸”一词又的确能迎合某些受众眼球,使之瞳孔放大、食指大动,点评女生家教的节目又来了。
评论版令人大跌眼镜,鲁迅笔下只看见“白臂膊”的人群倾巢而出,纷纷指责该女生的“不检点”,譬如:“不想发生关系干嘛跟去开房?既然强奸为何事后又收钱?想潜规则上位事后又反悔?一个巴掌拍不响……”等等。
再重申一遍,这是一个案子,不是一个八卦,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法律中对“强奸”的认定只看当时,不看事前也不看事后。只看当时是不是违背女性意志强行发生了关系,只要能认定这一点,之前你为嘛跟人进宾馆,事后你为嘛收了封口钱,都无关乎核心事实。
别说不熟的人存在强奸,法律中还有“婚内强奸”,现实中还常见男女朋友强奸、熟人强奸,甚至强奸妓女也会被依法处理。这些案例中,对熟人、上司、男朋友不设防的屡见不鲜,稀里糊涂跟人去开房的屡见不鲜,价码没谈拢嫖娼变强奸的屡见不鲜,奇怪吗?为何独独对一个21岁的女大学生兴奋莫名?
当然如果从她家长的角度,女孩的某些做法确有不妥,给了坏人以可乘之机,但是在法律框架内,她并没有违法犯罪,涉嫌犯罪的另有其人。评论版上高谈教养的诸位也并非女孩家长,有些口水乱溅者甚至都还没成家,有资格指手画脚吗?
法律保护好人,也保护坏人,保护家教严格的乖乖女,也保护稀里糊涂的傻青年,谁的青春不懵懂?谁不曾犹豫、轻信、不知所措?法律的作用是给所有人提供合法安全的环境,而不是把每个人变成道德标杆。在人群中傻的、彪的、不设防的多了去了,你要去看看欧美国家青年们天真的眼睛,不设防的恐怕更多。
但是,法律要保证惩罚乘机而入的恶棍,而不是扼杀青年的天真随性,诸位不施压公权办案,改善危险环境,反过来谴责受害人不检点,跟那些挑剔女性太过花枝招展的印度官员有何区别?有资格笑话阿三么?
法律有义务保证提供这样的环境:女孩子可以适当随性,譬如我跟你进宾馆,但是不是跟你睡还有选择权,譬如男性可以费尽心机表白勾搭,但到了最后关头还得遵照女生意愿……否则法律一定严办。
大家看美剧的时候,常常可以发现青年人随性所欲,一步步铺垫鱼水之欢,到了扒裤子之前,女生却突然一把推开:老娘改主意了,此刻五大三粗的男人也只能摊摊手唠叨一句“what the fuck??”——通常他不敢用强,否则就进监狱了,青春剧就变成警匪片了,导演不敢这么写,最关键的是法律让男主角们不敢这么干……让“随便、不检点”的女生也能得到安全保障,才是法治社会的要义所在。让女生都包成粽子、不敢跟男人会面,那是伊朗伊拉克,敢于到处露腿调情而不怕被欺负的才是现代化。
在一起刑事指控案件面前,不去厘清核心事实,却捏住受害人的花絮指指点点,有多少个鲁迅也点不醒他们,也难怪百年之后仍然总被强人、恶人给欺负,或许他们仍然习惯那个法治不彰的丛林年代。
纸上建筑 出品
2016年6月29日
微信公号:zhishangjianz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