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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不能当免死金牌

(2016-05-05 09: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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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

在我国,不需要多大岁数就可以碰到各种“活久见”的情形。

——昨日,骇人听闻的“川师大斩首室友案”有了最新进展,嫌犯被有关部门鉴定为“抑郁症”,只能承担部分刑责,这意味着嫌犯基本获得了免死金牌。

随着官员此起彼伏地跳楼、医学专家的不断科普,公众对“抑郁症”也算有了基本认知,晓得这是一种极为广泛的精神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影响着数亿人的健康,最严重可能导致自杀……然而医学专家居然忘了科普更为严重的情形:抑郁症居然也有残忍杀害他人的品种?

活久见,真是活久见,连医生都无法预见,偏偏让一个普通大学生遇见,也让公众大开眼界。

受害人家属拒绝接受鉴定结果,广大网友也难以接受,新闻跟帖中很快评论数万,基本上全是质疑,公信力进入负值区间。

刑法中的确有规定,精神病人犯罪,可以根据能否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刑事责任。然而想要套用这一条,首先要区分: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中所言的精神病。

刑法中对精神病的范围语焉不详,法律界也存在长期争议,有人认为应从狭义理解,有人认为应从广义理解。可以肯定的是,抑郁症不属于狭义上的精神病。所以,要想把抑郁症往精神病的筐里装,并没有百分百的法律依据,是需要商榷的。

我们的中文博大精深,同时也含混不清,常常存在把同类疾病往一个词儿里装的情形,早年咱还把风马牛不相及的神经病混为一谈呢,抑郁症和精神病同属精神障碍大类,就更加容易混淆。然而,在以精确著称的英文中,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词:depression(抑郁症),psychosis(精神病)。

从英文词义中就很容易看出两者在医学意义上的区别:抑郁症是一种心境障碍,主要表现在心境低落、意志减退、悲观厌世等方面,病情轻重跨度极大,严重时有自杀倾向,轻度者则毫不自知,大都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学习。而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心理障碍,以精神无能、行为异常为主要特征,出现幻觉、妄想、情感与认知倒错混乱,发病时根本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从上述特征来看,对精神病人减免刑责容易理解,他们大脑机能发生了紊乱,发病时根本不知道也不能控制自己在干嘛。而抑郁症通常是一种清醒的痛苦,很少会出现幻觉、妄想、认知混乱等症状,两者在心智错乱程度上属于不同的段位,精神病的诊断门槛比抑郁症高得多。

可以说,最最严重的抑郁症病人,在认知混乱等失控指征上才刚刚够到精神病患者的下限,而且两者的差距主要就在“辨认和控制自我行为”的层面。

把不具备典型失控要素的轻症往重症上靠,显然违背了立法原则本意。

如果把抑郁症草率纳入限制刑责范畴,在现实中后患无穷。众所周知,抑郁症人群远比精神病人数量庞大,我国在册的精神病患者不过数百万,而根据调查估算我国抑郁症患者高达9000万,但识别率只有30%,大部分患者并不觉得自己有病,就医率更不足10%

北京回龙观医院副院长庞宇说过,抑郁症就是心灵感冒,是一种极为普遍的心理问题。显然,无论从范围还是表征等方面,抑郁症都与直接定义为“严重心理障碍”的精神病不可同日而语。试想草率把接近总人口10%数量级的人群纳入潜在的限制刑责范畴,会造成什么样的乱局,反正很多网友都说了:我也有抑郁症,我也想杀人泼硫酸……

从概率上讲,网友说的没错,数以亿计的国民,都拥有或轻或重的抑郁症,他们大都像常人一样工作生活,如果哪天不小心杀了个人,他的妈妈也一定会去请求精神鉴定,而且一鉴定还真有病……如果抑郁症能当免死金牌,一亿国民潜在受益,这个口子恐怕好开不好收。

从本案来说,嫌犯与受害人生前曾发生矛盾,事出有因;提前从超市购买菜刀,有谋有划,并非激情杀人;杀人碎尸身首异处,也绝非失控乱砍;案发后随即报警自首,显示其意识清楚;落网后向律师表示“但求一死”,表明其作案动机……整个过程中,嫌犯是清醒的,有辨认力和控制力的,并未出现任何幻觉、妄想。

刑法同时也规定,精神病人并非一律免死,如果在清醒情况下犯罪,仍然需要负全部刑责。那么退一步说,即使强行把抑郁症装入“精神病”范畴,嫌犯作案时的具体状态,也并不符合减免刑责的情形,分析人士所谓的“曲线自杀”,恰恰符合谋杀的特征,不论嫌犯的目的是什么,谋杀就是谋杀,通过被判死刑来求死,并不是精神病人的妄想,而是现实中真实可行的路线,就好比有的人想坐牢而去故意犯罪,能免刑吗?

看看专家说法——著名精神病医学大V“安定医院郝医生”曾在419日对本案发表评论:“抑郁症患者最多自杀,不会杀别人,自闭症患者基本不会读书到大学,别动不动就想和精神病挂钩,这锅我们不背!!!”

再看看司法界的参照——2011年的全国司法考试真题中,就有与本案极为类似的案例:“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是承担全部刑事责任。答案解析中说: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才不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能认识到自己杀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其也知道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因为自己患抑郁症想自杀但没有勇气,因此希望通过杀人获刑达到死亡的目的,并将该行为付诸实施,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医学专家怎么说,司法考试怎么说,成都难道是独立王国?……基于所有公开信息,本案的司法鉴定结果实在诡异,也难怪引发全面质疑。

纸上建筑 出品

2016年5月5日

微信公号:zhishangjianzhu

微博:http://weibo.com/papera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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