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和“故意”有几念之差?
(2014-12-26 08: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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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宴撞死 |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杭州更是富二代的天堂,多少飙着豪车的公子哥在这里血债累累,却总能获得法律的宽待。
今年1月发生在杭州保俶路上的卡宴车撞死夜宵摊主一案,曾引起广泛关注,最近在杭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富二代孙睿按“过失致人死亡”
因检方的指控是“故意杀人”,即孙睿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生命受威胁,仍持放任态度,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最后的结果却是“过失”,弄得真像小孩子过家家一样,量刑当然大幅度缩水,对屡现不绝的豪车撞人恶行几乎如同鼓励,检方已向省高院提起抗诉。
百姓不通晓法律细节,但对“过失”和“故意”的分别还是有起码概念,请看本案业已公开的若干情节:
第一,富二代孙睿没有取得驾照,开的是100多万从广东买来的“套牌车”,堂而皇之招摇过市,双重违法,他是不是明知这样的行为对不特定公众构成生命威胁?——这是“过失”还是“故意”?
第二,在驾车剐蹭到夜宵摊之后,已经发生纠纷,女摊主在前方拦车不让其离开,孙睿拒绝下车,而以车头连续三次顶撞女摊主,致使其倒地……他瞎了眼吗?孙睿自述他明知女摊主怀孕,这样做有何风险他不知道吗?——这是“过失”还是“故意”?
第三,男摊主在侧门拍车窗、大声喊叫、拉拽车门,孙睿充耳不闻,采取先左打方向、再右打方向等危险动作“甩人”并加速逃离,致使抓着门把手的男摊主被拖行、甩出、头部遭车轮挤压后死亡……他驾驶的是铁器,阻拦他的是肉体,使用这样的“甩人大法”和“突围技术”,难道不知其可能的危险后果吗?——这是“过失”还是“故意”?
我们再回顾一遍检方的指控:“孙睿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生命受威胁,仍持放任态度,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些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而且不是一个,“明知…放任…”的危险行为是重复了多次——正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所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
检方的抗诉还算有良心,没有跟法官沆瀣一气,体现出正常司法制衡体系的一点威仪。
此刻能够坚持正义的机构不多,因为被害人家属已经拿了肇事方180万赔偿,交换出所谓“谅解”,他们都不再替亲人伸张了,如果不是检方坚持说NO,亡灵很可能就此沉冤。小人重利轻正义,活该天谴,然而社会不能放弃公正,不能纵容人人都可能面临的野蛮威胁。此刻除了司法部门,舆论与公众也应及时发声,不是为了拿钱换命的小人家属,而是为了天下大众。
畸形的一审判决如果畅通无阻,将形成极坏示范,杭州的豪车撞人案已经发生过多少,每一个“公子哥”都不缺这百八十万来了结人命,这样的判例无异于为富二代“有钱任性”上了保险,随时兴起就可以飙车放纵,稍有不爽就可以大胆撞人,最重的后果也不过如此!
先富不是带动后富,而是随意碾压穷人,还有法官为之护航背书,鲜血干了又湿,阻不住大街上跑车轰鸣,如末世之丧钟,天堂之城的普通百姓,你们离“天堂”还有多远?
“过失”和“故意”常常只在一念之间,有时的确不好判断,然而孙睿长期反复违法,无照、套牌、撞孕妇、甩摊主……有多少“故意”之念,法官还能视而不见?危险行为层层加码,桩桩都可能致人毙命,会给多少人带来无妄之灾?只死了一个算是侥幸!——而把这一连串危险行为归为一句轻飘飘的“过失”,该有多么颠倒黑白?
文/纸上建筑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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