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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金罪”是又一个“嫖宿幼女”

(2014-09-29 08: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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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贪腐金额不断刷新上限,一个村官都能秒杀一堆“青山、子善”,群众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隆隆……此情此景大约有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如何挽救这些悬崖上的公仆?

昨日媒体放出风来,刑法修正案()拟增设"收受礼金罪",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

亮点在最后,重点也在最后。解读可以有两个方向,如果从打击贪腐的角度,比如说是让那些收受了礼金、却因“谋取利益”等证据不足而逃脱制裁的官员归案;比如说是将一些未达受贿罪标准的小额“礼尚往来”纳入刑责,以强化严打之势等等——看,我们也可以讲得头头是道。

正如北大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所解释的:“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难以追究刑责)的问题解决了”云云。

正如广为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当初不也是这么说的,说是出于“保护幼女”,把嫖宿幼女从普通嫖娼(治安处罚)中分列出来入刑,相当于“严打”——结果呢,它终于被用来解救那些因涉嫌强奸幼女而面临枪子儿的权贵。

那么这一次,群众将会怎么解读,不言而喻。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高额“礼金”,当然属于受贿,即使没有具体的利益请托,也必隐含着“日后帮忙”的利益诉求,什么“礼尚往来”全是鬼扯,所谓的“感情投资”指向的绝非“感情”,而是短期或者长期的利益关系,百分之百。真正的好基友不需用礼金维系。

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张皮,傻子才跟你“礼尚往来”。这些行为未能及时纳入“受贿罪”制裁,是“受贿罪”的涵盖范围出了漏洞,应该予以细化、补充。

如今腐败形式千变万化,送钱太显眼了,就有送画、送卡的,还有送“女朋友”耍的,从雅贿、隐贿、到性贿赂等等,通通还都在“法外之地”猖獗,迫切需要完善的正是这个千年不变的“受贿罪”条文,令很多新型贪腐逃之夭夭。

但绝不是另起炉灶、新开后门,否则迟早会被“误用”为替贪官减罪,铁定成为又一个“嫖宿幼女”。

为了给这个“后门”开路,有专家举例道: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仅仅视情节轻重受党纪、政纪处分,显然力度不够。

没错,这种现象非常荒谬。然而之所以形成“单纯收受礼金”的可疑结论,实际是检方无能,或者故意放水,群众咋就不相信存在“单纯”的礼金?更何况金额不俗,一个局长家都能被偷出上百万的购物卡,就当“违纪”处分大概组织也看不过去,但如果说这还不算“受贿”,群众也不会答应,不要以为好歹装个刑责就算是惩戒到位。

"收受礼金罪"——这个罪名字面上就矛盾重重,正常的“礼尚往来”,不应该是罪,比如亲戚朋友逢年过节、红白喜事,给个压岁钱随个礼啥的,也叫“礼金”,统统打击的话岂不成了天下笑谈?土豪家族联姻都要随好惊人的礼包呢。

要区分正常礼金和贿赂的界限也很简单,第一是看金额,给领导儿子塞100元压岁钱,走遍天下都不会认定为贿赂;然而若一塞就是几万,还不叫受贿的话,天下都不会答应。

按合法收入来说,所有官员、公务员都属于平民阶层,所以土豪家族的合法高额礼金不适用于他们,结交多有钱的“朋友”也不适用——人家土豪家族互送大礼交换的是亲情,官员和他们交换的是啥?——友谊值万金?还是已经私下联姻?

借口“礼尚往来”而逃脱制裁的,收几十万、几百万的“礼金”仅能当“违纪”处理的——这些本身就是伪问题,全部问题就在于司法不力,不能或不愿挖出背后牵扯的利益关系,若拿出台湾查处前领导人礼券贪腐的劲头来,根本就不会存在这种笑谈。

说句武断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被查出高额礼金,直接认定为受贿,都没有一个冤的。为此新列名目纯属多此一举,乃至涉嫌暗度陈仓。

实际在大多数国家中,公职人员收钱就等于受贿,无须什么“谋取利益”来呼应,我国受贿罪现有的某些附加条件已经属于特色,漏洞已经够多,若是再新开“收受礼金”的后门就属于奇葩了。

/纸上建筑

201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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