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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案情通告必须对舆情负责

(2013-09-04 11: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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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眼案告破

杂谈

在近期“打击谣言”的战线上,执法机构往前冲的很猛,但是也要反省一下,自身的所作所为是否为谣诼发酵留下了空间?

——今日,男童挖眼案宣称“告破”,而第一时间公布的证据寥寥,不免令人疑窦丛生为何不一次性解释所有前期线索:比如“黄色头发”和“外地口音”?为何不一次性解释所有显而易见的疑问:比如6岁孩子如何会不认识自己的伯母?

对于一起引发空前关注的重点案件,在宣称“告破”的首次通告中,上述要求一点都不多余,尤其是将嫌犯锁定在已经无法说出口供的亡者身上,尤其需要充分的证据及合理的解释。

这些并非事先难以预测的舆情反应,几天前“黄色头发”和“外地口音”已经作为公开悬赏的线索周知天下,如何能不作出针对性的解释就宣告“破案”?

而作为一个已经6岁的孩子,不认识自己的伯母不符合常理,这并非太远的亲属关系,在农村通常走的更近。

当然离奇自杀的行为,已经使她背上重大嫌疑,但要最终锁定,需要过硬的证据、合理的动机、和前期线索的完整解释,哪怕是化妆易容之类的证据。

网络舆情并非如渲染的那般不理性,我们注意到,在伯母自杀的消息传出之后,虽然很多人心中暗疑,但几乎没见到大VV就此妄加臆测,网民都是在等待警方发布的权威证据,但最后公布的要件令人失望。

证据不给力,莫怪谣言起。这类引发巨大关注的重点案件,本身就属于谣言的高发土壤,与周克华案类似,如果第一时间的披露不足以服众,便匆匆结案,后期引发的麻烦无穷无尽,不得不耗费极大的执法成本去消除影响,更极大的损害了执法机构的公信力。

或许,警方已经锁定了完整的证据链,不是乱说“告破”的,又何妨尽可能一次性完整披露?以便从源头上封杀谣言发酵的空间?——这恐怕并非什么机密,全面公布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

对于这类案件来说,舆情影响远远超过案件本身造成的伤害,有关方面发布关键通告,也就必须负起舆情责任,这也比破案本身更来的重要,而并非像平时一样把证据往法庭一交就能了事。

我们注意到,通告前并没有太多谣言发生,而在通告之后分分钟,即有网民发出了“是否存在迅速结案想法”等不太善意的推测,可以说,足以再次冲击公信力的谣诼正在迅速发酵。

证据和解释的疑点缺口,也可能又一次引发“全民福尔摩斯”的闹剧重演,假如有人造谣“真凶漏网”,岂不又是人人自危的恐慌卷土重来?

这一切乱象,难道仅仅责怪不负责任的网民吗?

/纸上建筑

2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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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建筑微博:http://weibo.com/u/1098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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