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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只办了网签,执行异议被驳回有道理么?

(2022-04-15 09:03:40)

房屋只办了网签,执行异议被驳回有道理么?

丁律师你好,我和原房主完成了二手房网签,也付了首付,法院执行局突然把房子查封,我以网签为理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法院说房屋没过户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可我已经网签了呀?!

答复: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受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买受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房屋买受人可排除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同时,对于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商品房,房屋买受人在以下条件下,也可排除强制执行:(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买卖合同签订后网签备案是重要的程序之一。在网签备案完成后,房屋预告登记、抵押贷款等后续事宜方可进行。网签备案是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监管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情况而进行的一种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一房二卖等情况的发生,增强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公信力”。但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当事人不等于取得了物权,不一定能排除第三人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商品房网签登记是政府部门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受人向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物权法》的规定看,物权公示原则为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对不动产而言,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合你的描述的情况,案涉房屋并未登记在你个人名下,你和原房主仅进行了商品房网签登记,但商品房网签登记是政府部门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而是行政机关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故你对涉案房产只是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你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律依据如下: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原《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嘱托,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过程。根据《民法典》二百一十六条(原《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除法律有规定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之上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商品房网签备案,是政府部门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因此,仅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受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不符合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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