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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你后悔过吗?

(2009-07-02 11:23:26)
标签:

房产

消费行为

房子

楼盘

刘俊海

日本

杂谈

分类: 邢台楼市

常言道:“这世上没有后悔药可买。”不过,咱中国消费者却很幸运,有希望尝个鲜——拥有“后悔权”!

买房你后悔过吗?

《消法》将 “后悔权” 引入楼市
买房你后悔过吗?  
文\ 潘世雨 
“后悔权”,简言之就是在合同签订或买卖完成之后再反悔、悔约的权力。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对于可望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的问题,对于即将修改的“后悔权”引起业界和市民很大的争议。
 

正方:保护弱者,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孟某( 律师):我认为这是件好事,给购房者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从法律上来讲,任何交易都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短期来说,这项制度可能对部分已经成交的房源有影响,但是从长远来说,也是考验房地产开发商品牌和建筑质量的一个标尺,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都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很多人觉得消费者想退就退会搞乱市场,但我以为,后悔权不仅不会搞乱市场,反而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后悔权也更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因为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是不诚信,而后悔权就可以促进诚信建设。再说,我国推行的“三天包退七天包换”,实施多年也未见搞乱市场。  一些大的、经营信誉好的商店实行顾客不满意就可退换的店规,招徕顾客。  在实行顾客不满意就退换的制度下,信誉好的商场不但没有搞垮,反而利润逐年增长。
    李某(记者):买房子吧,架不住人家售楼小姐“一蒙二骗三忽悠”,你就头脑发热,不掏腰包手痒难耐,等到清醒过来悔之晚矣!有了“后悔权”呢,你就可以在“冷静期”内,单方面撕毁合同。
后悔权制度的建立,赋予购房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从而逼使开发商如实做出说明的权利,避免了开发商对楼盘的价格、质量等总是或多或少进行夸大,这会更好地保护处于信息弱势的购房者的利益。
   我国普遍也存在这些现象,经营者对其商品通过夸大、哄骗等高压手段进行销售。比如在销售楼盘的时候,某些销售人员对楼盘的价格、质量等总是或多或少进行夸大,同时尽量避免谈及楼盘的不足。
  目前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发现楼盘很多东西并非如销售人员所说,但是在楼盘没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只能自认倒霉,没有办法单方面撤销合同。
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是知情权的延续,应该可以促进房产开发商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也可以促使开发商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建筑质量。

反方: 搞乱市场,后悔权让合同变得更不确定。
 
赵某(开发商):世上没有后悔药可买,哪里来的后悔权?真是可笑至极啊,如果消费者可有后悔权,那商家能有后悔权吗?要有大家都应该有,这才公平。你可以先与商家约定无条件退货,商家不愿意你可以不买。但不该强推后悔权。
一位经商多年的先生说:“如果把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想退就退,岂不把市场搞乱了。比如药品、卫生用品,假若有人把药品买去调包再退回药店,怎么办?”
开发商推广楼盘都是有一个计划安排的,诸如样板间的开放、排号、开盘等等,如果遇到不负责任的消费者随意购买,又反悔退房的话,会打乱推盘的计划,这个房地产市场的现有秩序会被打乱;
后悔权违背了一种契约精神,因为购房是签订合同的,合同的制定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的约束。后悔权实际就是违约,只是法律允许你违约的一种制度。违约是法律禁止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周某(开发商):“买房不是个小事情,跟菜市场买豆腐白菜不同。它单价贵,手续麻烦,你买了之后,搬也搬不动,带也带不走,要也得要,不要也得要。就算你真不要,目前的状况是,你必须付出沉重代价。前段时间,成都、南京不是涌来了一阵“退房潮”吗,但是真正能退房的有几个?退房是开发商的大忌,有了开头的,就没有结尾。在这里,倒不是说向着开发商说话,但是只要是房子品质没有什么问题,单就自己的喜好,想买就买,想退就退,那估计开发商就不用再做其他事了,来回倒腾几套房子就是了。”
消费者如果被赋予“后悔权”了,质量不合格,可以后悔去;价格买高了,可以后悔去;最近看到一个不错的社区,后悔买了原来的房子,想换房,后悔去;这段时间股市暴涨了,现金不够,干脆也把房子“后悔”了吧……照这种情势,我估摸着,房地产开发这个行当也就该关门大吉了。

观望:操作困难,更需要相关法律配套来完善
 
王某(房产专家)站在保护消费者的立场上,这种行为还是很好的。对于目前市场的退房行为,因为出现的原因比较多,之后是否能造成影响很难评估,而且这种东西也并不是今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个常态。不过我建议,是不是考虑从合同法的角度上进行修改,在目前的一个格式合同上进行约束,这样的话可能会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一个权益。
买房后悔制度的提出,之所以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先不论其是否合理,关键还在于执行细则。买房后悔应该是有期限的,而不是无期限的,不可能说我一个房子买完30年再来后悔,这是不可操作的。那么这个“包退”的时间有多长,是执行操作的关键。因为现在退房不是开发商那边控制,可能政府那边还有不少繁杂的手续,所以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需要各方的配合。如果时间太短,就像家电的“7天包退”一样,对商品房来说就没有太大意义,甚至1个月也是如此。但如果允许1-2年甚至3-5年的买房后悔制度,将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
张女士(市民):  如果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行了,由谁来执法呢?消协吗?想必,制定者没有料想到买房“后悔权”的影响力吧,不敢说房产纠纷是最多的,但是房产纠纷是最麻烦的。既然话都放出来了,就要给人家把事情解决了,到时候有那么多的精力去管这些事情吗?
连消协都还半官半民、会不会“后悔权”只是消协提出来放在字面聊以自慰的一个概念,离深入人心且真正贯彻落实还有遥远的路要走。成本知情、定价听证、营销规范……“前期权力防线”连连失守,商家利润率成谜、霸王合同频出、广告欺诈屡现的世态下,光靠后悔权不断“补位”,这场商家与消费者的博弈,只怕也难赢下来。
 陈某(教师):如果房地产仍处于卖方市场,即使消费者拥有“后悔权”也没有太多实质意义。消费者敢行使“后悔权”吗?同样是前两年的事情,当有买家看到房子的质量实在太差,最后忍不住提出让开发商整改的建议,开发商双眼一翻:“如果不想要可以退房呀”。最后买家只能乖乖就范。估计“后悔权”以后会遭到同样的命运。
 只要不是有老人痴呆的都还应该记得,2006、2007年,当时楼价快速上涨,有开发商因为之前便宜卖了房子给市民,“后悔了”,然后毁约,然后赔偿几万元给买家了事。无论怎么看,这都像是我们还在讨论中的“后悔权”,并且其期限是以年为单位来计算的。我们非但没有看到房地产行业湮灭,还看到房地产行业正在蒸蒸日上地发展着,开发商的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的。
孙某(建筑师):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小房地产企业居多,项目公司林立。出于各种目的和原因,愿意采用“开发一块地,注册一个公司”的方式来运作房地产项目。而在房子被卖出之后,这种项目公司往往被注销或是变卖。
但一套房子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的事情,这些“短命”的项目公司会给业主留下一堆后遗症,如拿不到房产证、承诺成泡影、质量没保证、保修期形同虚设等,让业主们叫苦不迭。消费者买完房后,发现购房合同中的承诺没有实现,进而要求退房。这时开发商就会拿出合同,指出其中潜在的规定,让消费者哑口无言。即使有了“后悔权”,开发商们也会绞尽脑汁钻各种法律的漏洞,因为“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
  消费者买房后,发现被开发商的虚假承诺忽悠了而后悔,不如在买房时仔细看清购房合同、慎重签字;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不如要求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在房子建设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工程不达标绝不签字;房子建好后,房价虚高卖不出去,房子成为烂尾楼,不如由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土地项目审批等管理部门来严格立项审查,少做那些为了政绩,“有奶便是娘”的事。
后悔权的实行,当以成熟的商业道德环境为基础。但在某些领域,例如房地产业,无疑并未达到如此理想的境界。在一个投机行为盛行的楼市,简单的后悔权概念注定无法应对复杂的消费或投资心态。新消法在后悔权的拟定中,需有更详细、更符合国情的条款来完善。 

买房你后悔过吗?

相关链接:

1、后悔权-----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
后悔权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合法权益。在尊重市场规律与兼顾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后悔权在消费者手中得到有效行使,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良好作用,以保护消费权益,规范销售行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2、后悔权在国外
在西方一些国家购物者拥有后悔权。瑞典《合同法》规定,在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货。
英国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消费者在交易后30天内,如未收到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也享有全额退款的权利。  
在美国允许顾客退换货已成为商家经营策略的一部分。购买商品之后如果发现不十分满意,任何商品都可以退货或更换。
在日本,买了商品如果不满意,退货也很方便。消费者在日本各类商店不但购物便利,而且购买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

刊登《牛城晚报》09.6.29第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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