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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旭利案的再思考

(2012-11-27 08: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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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关于李

职业生涯

再思考

利案

股票

        千余万的违法所得被追缴,罚金1800万人民币,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就是前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涉嫌“老鼠仓”案一审的判决结果。尽管李旭利的律师声称“将尽快提起上诉”,但其“咸鱼翻身”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李旭利案看点有三:一是李旭利曾经先后担任南方基金与交银施罗德基金的投资总监,在资本市场中属于“明星级”的人物;二是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老鼠仓”行为基本贯穿其职业生涯,这与其他建立“老鼠仓”的基金经理明显不同;三是李旭利案涉案金额巨大。正因为如此,相对于此前的基金“老鼠仓”案件,李旭利案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

        一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没有把精力放在为持有人的理财上,却沉醉于“老鼠仓”中不能自拔,最终为之付出代价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从2007年上投摩根的唐建案发开始,为什么基金“老鼠仓”会前赴后继地出现?尽管各家涉案的基金公司都将“老鼠仓”事件定性为“个人问题”,并且也只有相关个人受到了处罚,但监管部门对相关基金公司网开一面的监管方式显然还是值得商榷的。至少,基金“老鼠仓”的产生,反映出相关基金公司的内控机制与公司治理存在缺陷。

        如果终审维持一审的判决,以李旭利案在市场产生的影响来说,四年的刑期其实并不长。事实上,《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后,来自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对基金“老鼠仓”的处罚,都再现了违规成本低这一致命弊端。证监会的处罚基本上都是取消从业资格、罚款与市场禁入,除了李旭利一审被判四年外,原长城基金公司的韩刚被判一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1万,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的许春茂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210万元,无论监管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其严惩没有任何的威慑力,当然也不可能起到警示的作用。

        某种意义上讲,像唐建、李旭利等都属于“不幸”被曝光的基金经理,市场上因为建立“老鼠仓”没被发现而深藏不露的违规者定然大有人在。这些违规者仍然游离于市场上,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对于李旭利等来说,也显得不“公平”。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对内幕交易行为“零容忍”,如果仅仅只是“零容忍”,违规者没有受到严惩,没有付出惨重的代价无疑是远远不够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基金“老鼠仓”、对内幕交易行为最高可判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违规成本比原来好象提高了,但与成熟市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另外,几起“老鼠仓”案件的判决,并没有一起触及上限。而基金“老鼠仓”案的受害者是其持有人与相关股票的投资者,由于制度建设的缺失,基金持有人与股票投资者却无法实施维权行动,也意味着这些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同时,违规者没有付出应有的赔偿代价。如何维护基金持有人与股票投资者的利益,这个问题监管部门不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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