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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2015-04-09 21:56:10)
标签:

工会

分类: 糊口话语

在大唐国际范围内,同舟科技公司是个股权较为复杂、民营股份较多的企业。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任务显得更为重要。这几天,《中国工运》刊登了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印发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我认真进行了学习。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全面、具体地规范了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制度,是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是对工会加强职代会建设、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对于进一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工作,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有几条匡正了自己以前的一些模糊认识: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此条挺关键的,之前曾经有人说无须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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