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海关对“海外淘”新规定

(2014-08-10 09:37:23)
标签:

财经

分类: 感想

 

    对私人买家来说这个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零碎的商品却要用天量的人力物力去监管,海关的人除非是吃得太饱。只能是愿者上钩自觉申报了,查到当倒霉,等于是没有影响。

 

    很显然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经“海外淘”之类经营进口商品业务的商家。有这个规定后海关就可以名正言顺查处各家电商平台上的店铺了。其中的规定颇为引人遐思,例如必须报备、交易和仓储底帐数据必须要与海关联网对接等。交易和仓储数据这不是税务局的事情吗?海关也管!还有,没有报备的不得经营电子商务,这不是工商局的事情吗?海关也管。另外还对支付、物流也作了硬性规定,中国海关似乎摇身一变成了发改委: 什么都能管。其实很显然,现在的电商就像汽车一样,所有行政部门都眼馋了要插手分一杯羹。以下这些规定圈到的范围极其广泛,也就是说海关这个规定自己给自己赋予了几乎无穷的权力,但实施起来时却是无纸化自觉申报。这其实潜台词就是:“我要收钱,但懒得动手,你们自己给我乖乖送上门来,不然有你好看。”怎么感觉是黑社会收保护费的台词呢?

 

    中国还有哪些职能部门有权收保护费呢?按照被分猪肉最厉害的汽车来联想,直接有关系的还有税务部、工商局、环保局、交通部、商务部、发改委、国防部、安全部、卫生部、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统计局、知识产权局、食药监局等等。其余的职能部门只要想收保护费,即使是体育局、民政局之类,也总能找到个借口发个类似于海关这样的规定。

 

    其实,什么也挡不住全球一体化。办法总是比规定多,打击了电商平台上这些水货“海外淘”卖家,正规全球采购的电商自营业务就会比较好做,例如亚马逊等。再就是海外的大品牌会加快建立中国分公司开展线上业务,例如NBTY之类。太公分猪肉,该着急的是身为猪肉的马云等吧。

 

 

海关总署7月29日下发“56号文”《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公告表示,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另外,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以下为文件全文: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

为做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就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监管要求

(一)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式样见附件1),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式样见附件2),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四)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

(五)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企业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信息、注销的,应按照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

(七)电子商务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

三、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

(八)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九)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货物清单》、《物品清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