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自己的“诗”,让别人“说”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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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自己的“诗”,让别人“说”去吧
我一直喜欢以“斯人——写诗的人——诗人”这种三级递进关系,来大致审阅如今喧嚣在所谓诗歌界(或称诗坛)的人们(包括我自己),他们写长短不一的分行文字(即所谓“诗”),有人喜欢自我标榜为“诗人”,有人喜欢抬“诗人”轿子(吹捧别人为诗人,甚至著名诗人),有人喜欢以诗歌正统、某门派或诗歌元老对别人指手画脚或任意褒贬——诗坛的“百花齐放”,其实主要表现生旦净末丑各色人等的本色出演。
“诗人”——曾经是优雅而神秘的称谓,但在当代大众语境下,更多代表痴迷于分行文字游戏的傻子(精神病患者)。我羞于介绍自己是“诗人”,至多也就是恬不知耻地自我介绍为“写诗的人”(或诗歌爱好者),主要原因在于:其一,自己的诗写水准还没有达到自我认可的“诗人”境界;其二,自认为自身的理智尚属正常范围,况且,还一直专职从事着世俗公认的崇尚理性的职业——律师,怕被众多法律事务委托人误读为精神有潜在问题人士。
单就文学而言,她乃人学,即为人处世之学,或曰人生之学。而诗歌作为文学体裁之一,自当囊括其中,无所谓阳春白雪,也无所谓下里巴人——爱好写分行文字(所谓诗歌),就像我老婆爱打成都麻将一样,仅仅是爱好而已——无需为此过分抬高、贴金,也无需为此过分贬低、践踏。
想对圈内的人说:没有必要在诗歌圈子里互相辩论、吵闹、攻讦甚至对骂。不论你是斯人也好,写诗的人也好,诗人也罢——写吧,兀自写吧,就像自己吃饭睡觉那么自然,别想那么多,别扯那么远,否则,于人于己都没有半分钱的益处。
任何产品与服务的评价,最终还是应由消费者说了算——现代诗歌作为一种文化产品,也得由读者说了算。某一个诗人(或者斯人,或者写诗的人)写的分行文字(即所谓诗歌),如果每一百首之中能有一首让别人喜欢,就该知足了;如果每一千首之中侥幸有一首流传于后世,就算是烧过高香而得到菩萨保佑了。
2018-9-25夜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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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光友律师,用法学的智慧关怀人,用法律的技巧帮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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