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010-12-30 14:28:29)
标签:

缪慧

湖北

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

纪宏奎

税前扣除

财经

分类: 专业视点

    财税专家、湖北十堰地税局的纪宏奎先生,在2009年第10期《财务与会计:理财版》发表了大作《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纪文》”),以其对会计准则、法适用的时间效力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讲话的领悟和运用,得出一个结论,“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不允许税前扣除”。

    博主不才,对财税知识所知有限,但对《纪文》的说理逻辑却不敢苟同,分析《纪文》囊括的信息,得出一个截然相反的结论——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可以税前扣除。

    且看博主试述一二。

    《纪文》论述缘起湖北天神股份有限公司,天神股份公司于“2008年度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依法计提安全生产费360万元”。该公司认为,“现行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依法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应再作为‘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财会[2009]8号文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由此,天神股份公司提出“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并允许税前扣除。”

    博主认为,天神股份公司提供了完整的理论逻辑。

    《纪文》指出,“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对企业依法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这样解答的: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也不同于准备金,所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相应增加的安全设施相关支出可以直接扣除。”

    财企[2006]478号文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在该文件下发后,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该文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而《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所以,《纪文》按照缪慧频副司长的解答,得出结论——“自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纪文》此处的说理并无不当之处,与财企[2006]478号相比,财会函[2008]60号文提出了新的不同的规定。但《纪文》以财会函[2008]60号文对抗财会[2009]8号文,属于常识性的错误,无论从法的位阶效力(如果财会函可以算“法”的话),还是从法的时间效力上看,2009年颁布的部门规章(财会[2009]8号是为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而发)均比2008年的财会函[2008]60号效力要高。

    为了推导出“不得税前扣除”的结论,请注意,接下来,《纪文》从“准备金”和“法适用的时间效力”两个立论点否定财企[2006]478号文和财会[2009]8号文。

    不得不说,从立论的角度,打倒对立的观点是一种很好的方法。但打倒对立的观点,并不意味着自己的观点可以站住脚。

    《纪文》用了829个字来论述“法适用的时间效力”,显然,这一法理分析并不成功:

    “从法适用的时间效力来分析,法的失效时间有五种情形:一是法明文规定有效时间;二是在新法中,明文宣布自新法生效之日起,原有的法律终止生效;三是新法生效后,原来的同类法律即自行终止生效;四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专门以决定、命令方式宣布某法失效,或通过修改其中某些条款,使旧条款失效;五是某些法律因其历史任务业已完成或其所依据的特定条件业已消失而自然失效。”

    这部分总结得很好。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正式生效后,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然失效的时间属于法适用的时间效力的第二种情形。具体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附则第六十条:‘本法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同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也提及类似条款,废止了旧的细则。”

    这一部分也很到位。

    接下来却有一个有点荒谬的论断:“新税法实施前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依据都来源于原来的同类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将这些旧法、条例和细则理解为当时那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章的‘母法’,既然‘母法’已废止,那么依据‘母法’所派生出来的规章自然失去效力。也就是说,新税法实施前的实体法政策已经失效。”

    还有一个不知所谓的论断。《纪文》引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紧跟着指出,“虽然财会[2009]8号文是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但该文件仅是作为企业会计处理的依据,并非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这个论断怎么来的呢?

    这样的论断还有,“从财会[2009]8号文的规定来看,企业依法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属于‘准备金’性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由此可知,对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这个论断很正确,但是是废话。

    废话讲完,言归正传。博主分析《纪文》传递的信息,发现有以下两个途径可以导出“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一、不考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是否有效,《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已明确了“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相比,2009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是对会计准则的立法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其规定的问题上的效力甚至高于会计准则。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会[2009]8号文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可见,“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是已经财政部“核定”的“准备净支出”。

   

    一家之言,请读者批评指正。

   

 

    百度了一下,纪先生和《纪文》的信息附后:

     

 

     纪宏奎:男,中南财大毕业,1989年参加税务工作,现任职湖北省十堰市地税系统某局税政科长。先后在《中国税务》、《中国税务报》、《涉外税务》、《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纳税人》、《税务经理》、《财会信报》、《税收征纳》、《上海金融报》等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文章达100余篇。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纪宏奎

湖北省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摘  要:

湖北天神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度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依法计提安全生产费360万元,对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究竟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页  数:
共2页
页码范围:
46-47页

相关文章:

主题相关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