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的侵权与侵权的创造
(2020-09-28 14:39:25)
标签:
著作权侵权 |
分类: 随笔 |
创造的侵权与侵权的创造
安 立 志
标题中的“创造”,前面的是名词,后面的是动词。
作为动词的“创造”,是指发明和制造前所未有的事物;作为名词的《创造》是指云南省委党校的校刊。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我在广东的《同舟共进》杂志第4期发表了一篇《爱因斯坦为何放弃德国国籍?》文章发表后,即以《爱因斯坦的国家观》为题贴到博客和微博上。没料到,此文发表后反响很大,纸媒和网媒纷纷转载或转摘。三年过去了,这篇文章仍在广泛传播,也有网友直接找我要求开白转发公号。岂知转来转去,这篇文章竟然成了无主之物——文章的署名转丢了,甚至有人抹去作者署名发在个人公众号。更常见的是,有人截取该文末段(可能认为这段更精彩)到处转发,作者署名更谈不上了。
在我国,原本知识产权或著作权保护意识就相当薄弱,侵犯作者的原创权,在纸媒时代毕竟受限,我国没有民间报刊,他们只是利用了纸媒众多,地域辽阔,不易发现的特点以售其奸。网媒时代,此类行径变本加厉,每人都可辟出一块网络空间作为发表园地,奉行“点击就是效益,流量就是金钱”的市场定律,原创不易,只有盗窃,原创者往往干不过剽窃者,以致此类侵权比比皆是。而微信的应用,则是一个新领域。此类侵权的主体通常是个人,其实质不过谋财、窍誉而已。盗名、窍誉原属痼疾,而谋财、逐利则是新渠道。某些潮人已经看不上区区稿费,盗来的文章更能获得不菲的流量收入。处处漏洞,补漏何易?我只得通过相关网站重新贴出此文,并将原发刊物的截图附上,以证明笔者原属的著作权。其实,此类侵权在形式上并不是什么新创造,无论盗名还是逐利,只是个人侵权而已。
今年7月,我在网络搜索时偶然发现,此文也被云南省委党校的《创造》杂志转摘,以该刊一个页码发表。官方报刊转载个人作品,似乎与作者无关,不过是官媒“相互利用”而已。而作者往往多情地以为,是什么备受青睐,天降隆遇,一厢情愿而已。说实话,从事创作几十年来,此类事情司空见惯,国情之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我是深知其弊的。比如,当年我在《南方周末》发表的《祭哥伦比亚号》,被冀教版、北师大版八年级中学语文课本使用多年,我个人从未奢望维护权益,主要心理障碍是对我国司法体系心存疑虑与恐惧,时间与精力根本赔不起。对于《创造》杂志,我的想法也是如此,只望他们寄我一本杂志足矣,根本不敢奢望稿酬等等,何况时间已经过去三年。然而,正是此事,让我见识了一遭《创造》式的侵权模式。
通过网上查询,查到该刊电话,联系人是郑琴女士,我于7月24日下午3点46分发去手机短信,告知对方文章标题、该刊期号、我的电话及地址,要求寄我一本杂志。对方于当日晚7点34分回复“收到”。岂知此事就进入了无底洞式的时光隧道,一直拖了将近两个月再无讯息。9月18日,我再次给郑老师发短信,此事时间已久,请她关照一下。效率很高,20日中午就接到顺风送达的快递。看来寄送杂志并不是耗时费日、旷日持久的繁难程序。下面的事情很意外,快递小哥告诉我,这是“到付”,取件需付23元。我一下楞住了。从学会网购,从未遇到此种“业务”,另外杂志社寄来样刊,竟要作者付费,也感到不可思议。我从高校退休,只知一些教师为评职称发论文,要向杂志支付版面费。报刊采用个人作品需要自己付费,这是我从事创作几十年来从未见过的。23元在海南够干什么?半斤猪肉、半个西瓜而已。然而,钱是必须支付的,不然快递小哥如何交差。
打开封装,看到杂志封面,顿时大开眼界。蓝地白字的“创造”二字,位于封面上端居中。整个封面呈大红、金黄色调;顶端是人民大会堂的顶灯图案,下端则是天安门与华表的左右格局,中间更是红地黄字、极其醒目的“领航新时代”(我突然悟到,这是2017年的第10期)。由“中共云南省委主管主办”的这家杂志果然“高大上”。看了目录,前边的内容无疑全部“伟光正”,最后一栏是所谓“精彩文摘”。摘了6篇文章,均以爱国为主题,第一篇为《谁说中国模式不先进》,一看署名吓了一大跳,居然是名震环宇的花千芳。我的文章排在最后——《爱因斯坦的国家观》。活该排在最后,其实根本就不应“入选”,这篇文章明明说的是爱因斯坦如何不爱国——不爱德国,文不对题是肯定的,编辑的眼光的确有问题。杂志居然把我与花千芳排在一个栏目,不知如何怎么说,只是让我想起最近的马光远与金政委。
这天是星期天,杂志社不会有人值班。周一致电郑女士,主要想问一下此事为何这样处理。然而,我给这位郑女士一上午打了多遍电话,手机长时振铃,再也没有回音。根据我与这类媒体的长期交道,已经断定对方再无消息。然而,听说这些年教育活动频繁,万一人家的工作富有新气象呢?毕竟我也曾经在职,对方不接电话,也可能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呢?直到9月24日下午3时22分,我给郑女士发出了“最后”一条短信,四点内容:1、杂志采用(或转载)作品,应向作者支付稿酬、寄赠样刊;2、如因无法联系,作者提供地址后,应当尽快付寄;3、杂志向作者寄送样刊,不应由作者支付邮费;4、考虑到郑女士未必是负责人,请她向有关官员转告我的意见。何以称为“最后”?已经不抱希望而已。
几天过去了,短信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无论纸媒还是网媒,以往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主体都是个人,无非谋财、窃誉而已。而《创造》杂志则创造了一种侵犯著作权的新样态、新模式,作者的作品无偿使用,讨要稿酬就别想了,索取杂志——拿邮费来。退休多年,孤陋寡闻,这可能是侵犯著作权的最新创造。党刊姓党,我也在党,都是一家人,不分彼此。然而,不要以为作者与官媒有什么关系。听说平遥的店铺了吗?只要官方需要,你的就是我的。于是只剩下“自己枉自嗟呀,个人空劳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