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社会的司法黑洞
(2011-11-18 10: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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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社会的司法黑洞
安立志
在七十回本的《水浒传》中,描写了多宗案件,最典型的有林冲案、晁盖案、武松案、宋江案、二解案、卢俊义案……这些案件,从处理程序到处理结果,没有一桩是公正的,造成司法扭曲的表面因素就是两个字:权和钱。
从中央到地方都已经腐烂了的北宋的行政与司法系统,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看不到即使基于赵氏一姓的帝国法律,看到的只是各色人等卑鄙无耻、贪得无厌的权力与金钱交换。
在定罪环节上,最不堪的当属林冲案。高俅作为朝廷重臣、中央军事机关的首长,直接策划了对林冲的诬陷、抓捕与定罪。他可以不顾基本的程序正义,俨然以政法委自居,逮捕、侦察、审判齐抓共管。且看他对林冲案如何定夺:“解去开封府,分付滕府尹好生推问,勘理明白处决!就把宝刀封了去!”程序、刑罚、证据一应俱全,均由高太尉一口指定,对于开封府这个司法机关,根本没有行政干预司法的任何顾忌。当孙定提出质疑要求对林冲一案予以周全时,府尹如此回答:“高太尉批仰定罪,定要问他‘手执利刃,故入节堂,杀害本官’,怎周全得他?”(第八回)可见,罪名也是由高太尉确定的。林冲一案开创了以权压法的先例。
权力不比高太尉的孟州都监张蒙方,作为军事监察官员,自然没有指使一把手(知府)为武松定罪的权力。他通过栽赃将武松抓获送官之后,无论作为诬陷方的蒋门神(及其背后的张团练),还是作为营救方的施恩,没人关注是否公平正义,没有顾及是否符合程序,反而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向孟州官方行贿使钱的手段。孟州当局,从知府到押司孔目,从一把手到有关部门,可谓“有神就显灵,无庙不烧香”,比如那位康节级,就是一个“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典型。(第三十回)
县一级情况如何呢?据作者介绍,郓城县知县时文彬“为官清正,作事廉明”,就是这样一位好干部,在宋江杀惜问题上,虽然人证、物证俱在,时文彬仍然极力为宋江开脱,并将一个无关人员唐牛儿作了冤大头,“脊杖二十,刺配五百里外”。(第二十二回)而在他的治下,且不说宋江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为朝廷要犯晁盖等人通风报信,该县负责“维稳”的两位公安干部朱仝、雷横,先是纵放晁盖,后是私放宋江。在清官治下尚且如此,贪官当政的阳谷县,公然为徇私枉法的西门庆曲为回护,也就可想而知。(第二十六回)
一般说来,在权力的半径上,远离圆心的部分往往更扭曲。比如登州府的里正毛太公,作为乡镇干部,更加目无法纪。他不仅讹了解珍、解宝二人猎得的老虎,而且捏造罪名,将二解投入监狱并欲谋害。由于其女婿在衙门当差,他不仅贿赂“公法”,“公法”干脆变成了“私法”。在大宋王朝的基层组织,司法一旦为金钱所收买,为私人所控制,解珍、解宝兄弟就在劫难逃。(第四十九回)
在宋代,刺配或充军是一种刑罚制度,比如林冲曾被刺配沧州,卢俊义也被刺配沙门岛。在当时,沧州之所以被称为远恶军州,大约因其距辽宋边境不远。小说中的沙门岛就是今之长山列岛中的庙岛。刺配外地总要有押解警员,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押解警察就是董超、薛霸。在大宋的司法系统中,这样的角色只能算是神经末梢,但在败坏朝廷的司法制度方面,其作用却不可小觑。董、薛二人押送林冲到沧州,为了能在野猪林谋害林冲性命,就是高居殿帅府太尉的高俅,也要给他二人送上十两黄金,且答应事成之后再加十两。(第八回)他二人押送卢俊义到沙门岛,卢俊义的管家李固,为了霸占主母、谋夺财产、害死主人,也曾向董、薛二人送上两锭大银并许诺害死卢俊义之后,每人送上五十两蒜条金。(第六十二回)只因鲁智深、燕青的暗中保护,林冲、卢俊义才未遭毒手,董、薛二人终于死在燕青箭下。
在宋代司法体系的另一个环节——牢城营(监狱)系统,更是龌龊不堪、黑幕重重。牢城营里的管营、节级、差拨乃至小牢子,如同吃人不吐骨头的豺狗。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如同家常便饭。从沧州、孟州、江州到登州,这些监狱管理人员,以榨取犯人、剥削犯人、役使犯人,作为以权谋私的主要渠道。小说中有两个人物极其恶劣,一个是沧州牢城的差拨,林冲只因掏银子的动作慢了半拍,就被他骂了个狗血喷头。及至看到银子,立马满脸堆笑。一个是江州牢城的节级戴宗,其表现尤其恶劣,在认出宋江之前,指着宋江骂道:“你这黑矮杀才,倚仗谁的势要,不送常例钱来与我?”“你这贼配军,是我手里行货,轻咳嗽便是罪过!”“我要结果你也不难,只似打杀一个苍蝇!”(第三十八回)似乎在他这个层级,也可以口含天宪、言出法随。
大宋司法如此不堪,是其根本制度决定的。皇上的王法,表现上是国家公器,但在各级官员手里,统统成了“私器”。诉讼变成了“黑讼”,刑罚变成了“黑刑”,监狱变成了“黑狱”。林冲、宋江、卢俊义,这些军官、官吏、富商等“体制中人”尚且如此,遑论普通百姓!一个从骨髓到肌体已经腐烂了的制度与政权,如何经得起女真大军的猛烈攻击,几年之后,靖康事变,北宋灭亡,由此可见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