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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格内向”还是”指标内定”?

(2012-05-10 06:54:51)
标签:

杂谈

分类: 随笔

                              “ 性格内向”还是”指标内定”?

 

    <<中国青年报>>5月10日报道:黄红怎么也没想到,就在她即将踏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时候,一句“性格内向”将她挡在大门外。“这个理由实在太荒唐了。”黄红很不解。

  27岁的黄红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保险专业,目前在北京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她一直期望成为一名公务员。去年10月1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简称“青海保监局”)公开招录6名公务员。经过4个多月的努力,黄红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考试、专业考试、面试和体检,面试成绩和总成绩排在该局“专业监管岗位”第一名。

  就在她满心欢喜准备上岗的时候,接到了该局人事处的电话,“我被告知‘岗位匹配度不够,理由是性格内向’,被取消录用。”

  和她一样在最后关头被取消录用资格的还有两位:岳太杉和郭华东。

  岳太杉告诉记者,他被电话通知的理由是“岗位匹配度不够,理由是协调能力弱”。郭华东表示,他被拒绝的理由是“岗位匹配度不够,理由是年龄太小、工作时间太短”。

    三人无法接受这样的理由,多次向青海保监局索要拒绝录用理由的书面文件,但青海保监局拒绝出示。

    笔者认为:国家公务员考证被称为我们国家的第一国考,国家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甚至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岂能以用人单位的领导和设计的用人条件来录用公务人员.

    我们且看弃录用三人的理由:

    黄红被拒的理由是”性格内向”;

    岳太彬的被拒理由是”协调能力弱”;

    郭华东的被拒理由是”年龄太小”;

    笔者查看了<<国家公务员法>>的招考条件,也无法找到与”性格内向”,”协调能力”相匹配的要求.就是年龄有要求,也是: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要求:年满十八周岁;

    由此可见,以”性格内向”,”协调能力弱”为由来拒录用是完全没有法理依据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向公务员局和考生一个明确的书面理由.

    至于郭华东的”年龄太小”是未达十八周岁还是以达到十八周岁以上,如果是前者,则是在审核考试资格上出现失误;如果是后者,那又是用人单位在作怪.应改给考生一个明确的理由.

    如此等等,我们相信用人单位给出这样的拒录用理由,如果没有”内定指标”,谁信呢?

 

                                                2012年5月10日于六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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