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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酒后开车一律辞退还远远不够

(2010-12-12 07:16:31)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民警酒后开车一律辞退还远远不够

 

    京华时报2010年12月11日报道:本报讯 (记者穆奕)昨天记者获悉,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要求,深入开展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酒后驾驶的高压态势。公安民警酒驾一律辞退。

 

  黄明提出要求:一是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把整治酒后驾驶的效果保持下去。二是要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延伸,重点查处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还要严格查处酒后驾驶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行为。三是公安民警要做表率,凡是公安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坚决辞退。对其他公职人员和所有驾驶人的酒后驾驶行为都要坚持“零容忍”,凡是酒后驾驶的,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要依法从严处罚,都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两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看了这则新闻报到,笔者既感到高兴又感到担忧。

 

       高兴的是:首先是公安执法部门率先垂范,在本系统范围内推出“民警酒后开车一律辞退”的整治酒后驾车的重典,公安部的这一举措有着“正人先正己”的示范作用,为其它部门整治酒后驾车起了一个带头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公安执法部门提出了一个对其他公职人员和所有驾驶人的酒后驾驶行为都要坚持“零容忍”,和严格执行“四个一律”的执法原则,若如此,则百姓和人民就会安居乐业。

 

      担忧的是:就怕这是一场做秀,“雷声大,雨点小”,“刑不上大夫”,怕的是针对当前的频繁发生的酒后、酒醉恶性案件而所做出平息民愤的“权宜之计”。那么,这样的“民警酒后开车一律辞退”的整治酒后驾车的重典就失去了她的真正意义。

   

     因此,笔者建议:

 

    一、尽快以国家立法形式出台《国家公职人员酒后违法行为惩治管理办法》,把酒后驾驭列为“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理和惩治,除了“零容忍”和“四个一律”外,还要制定一系列的惩治措施。

    二、对国家公务员科级以上干部,(包括国家控股企业的中层干部)发现一次有酒后开车者一律撤掉官职,发现三次酒后开车者“一律辞退”。

    三、除了公安交警这一检查监督处理部门外,政府部门还要成立一个常态和不定时的“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驶检查管理办公室”部门,在宾馆、饭店等经营场外进行蹲候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使《国家公职人员酒后违法行为惩治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2010年12月12日于六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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