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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拖车,拖出的是政府”不作为”

(2010-10-13 07:01:25)
标签:

杂谈

分类: 随笔

                        天价拖车,拖出的是政府”不作为”

 

     10月4日上午9时多,一辆旅游大巴在京藏高速出故障,北京交警联系了首发集团牵引车将大巴拖至应急车道,行程半公里收费2160元。司机称费用太高拒交拖车费,双方僵持在高速路上至晚6时。司机最终支付拖车费,但未签署拖车《确认单》。北京市发改委价格举报热线人员称,目前救援拖车的收费暂无政府指导价格。

 

     500米拖车收费2160元,平均每米收费4.3元,对于这样的怪现象,在当事人向政府主管价格的部门咨询时,得到的答复是” 目前救援拖车的收费暂无政府指导价格。”

 

     我们不禁要问, 没有政府指导价,又无人监管,那些”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拖车公司收费当然随心所欲敲竹杠,以自己的最大利益化为标准的收费,俗话说”我订规则我能赢”,能多收就不能少收。如此状态下,中国的天价拖车费就会满天飞,老百姓申诉无路,控告无门,因为政府主管价格部门给你的答案是:目前救援拖车的收费暂无政府指导价格。

 

     虽然今年9月19日,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拖移违章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对于高速公路上事故车、故障车的救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车主可以自主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指定。

     通知及时,内容很全,规定很严,但是,这些文字一样显得苍白无力,一是照样各地对高速路上施救收费暂无政府指导价格;二是车主有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的权力吗?即使社会上有很多车两救援机构,你想上高速路参与施就是被严格控制的,管路的不让你上高速路,执法的不允许你施救,留下的只有一家“垄断号”,车主你“舍我其谁?”。

 

      那么,在以上种种原因制约下,孤立无助的司机除了接受当地交警安排的拖车服务外,根本没有选择余地。执法交警在没有向司机说明拖车费标准的情况下,强制司机接受天价拖车服务,司机终归是“胳膊扭不过大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双方都应该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原则。而现在的拖车收费,毫无公平可言。

    权益保护法说的很好,关键是要政府主管部门要有所作为,一定要制定一个高速公路施救服务的统一规定,统一收费价格,允许公平竞争,同时要制约交管部门权力,激活拖车市场竞争,避免交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垄断拖车市场,只有这样,才会有效扼制“天价拖车”的不断发生。

 

 

                                                           2010年10月13日于六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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