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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神共愤,天理难容!

(2010-09-15 06:31:20)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文

                                     人神共愤,天理难容!

 

     《扬子晚报》9月13日报道:9月7日上午,江苏省新沂市3岁半男童乐乐正在居民小区内玩耍时,一辆宝马车突然倒车将他撞倒并从他身上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3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录像显示,肇事司机伍某确认孩子死亡后离开,既没有报警也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当地警方事发后认为,伍某与乐乐家人之间无任何过节,因此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只是惊慌失措所致,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笔者看了网上的事故过程录像,的确让人感到愤怒,一个祖国的花朵,就这样被“故意”反复碾压而死,是社会的漠视,还是道德的沦落?

 

     我们且不说“宝马”车是代表富人的标签,我们关心的是这一事件的性质:是“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从监控录像显示,伍某3次辗压乐乐,可能并非惊慌失措所致。如果说他第一次倒车撞倒乐乐是失误,亦即交通肇事,那么后2次碾压则明显是故意为之,是在清醒意识支配下作出的选择。然后,下车确认小孩死后,又驾车扬长而去。老百姓的结论是:这就是故意杀人。

 

     正在人神共愤之时,事故处理部门的领导人出来解释:“司机“碾伤不如碾死的想法”只是男童父亲李先生的个人猜测。对宝马车反复碾轧男童致死画面的出现,他分析说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司机伍某和李先生及其亲友有很深的过节,伍某故意为之;另外一种情况是事发后伍某惊慌失措所致。经过调查,伍、李二人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我们想问的是,事故处理部门的领导:“你是在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说话,还是为事实说话?”

 

    现在,因为刑法上的一些漏洞,交通工具越来越明显的成为一个可以任意使用的“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因其比其它方式的犯罪行为更隐蔽,后果更轻微,因为“交通肇事罪”只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有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也只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济上更实惠,让一些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这不得不让我们的政府和法律制定者深思。

 

    我们制定法律总在说要“人性化”,因而就出现了“宽严相济”法律环境,就有了“花钱可以买刑”、“花钱可以买命”、“刑不上富人”、“刑不上大夫”的种种可以宽恕的理由。可老百姓呢?不是“性质恶劣”就是“罪不可赦”,因为老百姓无钱无权,因此只能接受最严厉的法律惩罚。这就是富人、士大夫和老百姓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应该是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死亡“疑难案件”首要考虑的罪名,这是有法可依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单就这起宝马车故意反复碾压小孩致死事故性质来说,真是“人神共愤,天理难容!”

                                                 2010年9月15日于桂林六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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