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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操作重于血亲回避

(2010-01-18 06:57:54)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文

                                    阳光操作重于血亲回避

 

    近日,最新版本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要求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必须回避。这一规定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

 

    笔者以为,《条例》对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从以前的含糊其辞,到这次有了明确说法,在制度完善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却得不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甚至让人想起了深圳“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重庆法官亲属不能做律师等政策出台后所受到的争议。

 

    为什么开辟了“血亲回避”制度老百姓还不满意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有几点:

    一是“三代血亲回避”这个命题太小了,它的可操作性有多大?不得而知,如何认定“三代血亲关系”,谁来认定?怎么甄别证实?怎样落实问责?

    二是“三代血亲”之外的关系,诸如朋友、战友、同学、同乡、情人等,现实中大量累累发生的“躲猫猫”和“腐败”的案件,一些贪官所常用的“情人经济”、“同学经济”、“战友经济”、“小兄弟经济”又该如何界定和防范?是不是也该一一列举禁止?

 

    不可否认,这一规定的出台,是有利于防止一些“采购私亲”的现象的。但同时也落后于现实。因为在被私利扭曲的“人情社会”中,权力利用采购来寻租的机会和能力,就像神通广大的“千手观音”,无时无刻没有其应对的手法,变通的路子。靠一些不完善的具体条文和规定堵漏补缺,效果有限,效率也不高。

 

    据媒体公布的数据,2009年我国政府采购金额达到6000亿元,这让多少商家和官员对它“垂涎三尺”。

 

    笔者认为,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政府采购实行“阳光操作”,才能有效制止政府采购过程中所产生的腐败行为。

 

    一是阳光操作作用重于血亲回避,在现实社会中,阳光操作就是最好的“防腐剂”。法治的力量,不仅在于具体制度的完善程度,还在于其公平、公开、公正的力量。只有通过制度保证实行“阳光采购”,让整个采购流程像电视直播一样,“裸露”于公众的视线之中,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将每一笔账的来龙去脉都交代清楚,才能使政府采购中的私心、私利无所遁形,难以生存。

 

    二是阳光操作除在制度上保证“阳光采购“外,还要聘请数量不等“人民监督员”对整个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人民监督”,这样才能保证采购过程真正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履行“阳光操作”,才能有效遏制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三是如果不充分公开政府采购过程,彻底打破暗箱操作,不赋予公众、媒体更大的监督权,不采取更强硬的问责制(行政与法律),即使“血亲回避”、“朋友、同学、同乡回避”“情人回避”也未能阻止采购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2010年1月17日于桂林居仙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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