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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刑”,将让中国的司法黯然失色

(2009-11-08 07:58:12)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文

 

                “花钱买刑”,将让中国的司法黯然失色

 

    近日,最高法有负责人对中国的“宽严相济”刑法作出解释,一时引起舆论哗然。

  

   “宽严相济”即官方的“刑事和解”,老百姓通常理解为“花钱买刑”。

 

     最高法这位负责人的观点是:“宽严相济不仅仅是刑事司法政策,而是一个基本的刑事政策:立法、司法、法律和刑罚的执行均要遵循这一政策。”

 

  于是,“花钱买刑”成了刑事案件重罪犯罪分子求生欲望的“护身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是“花钱买刑”,并一再引发争议。

 

  案例一,最近的一起案例发生在河南郑州。近日,郑州市中院对孟某恋爱不成杀死女友案宣判,被告孟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作为河南省首个对故意杀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缓的案例,在当地引起争议。

 

  今年23岁的中牟县人孟某,2008年7月到郑州打工,结识了同乡18岁女孩兰某,两人开始来往。因女方家人极力阻止,引发孟某不满。2008年11月24日晚,孟某骗兰某喝下安眠药,次日凌晨1时许,趁兰某熟睡之机,孟某持刀将兰某杀死。

 

  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定刑幅度内量刑。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鉴于被告人孟某对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真诚悔罪,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对孟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由此法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二,2009年5月7日,胡斌案,案发后半个月内的5月19日,杭州飙车案被害人谭卓父母的代理律师向《新民周刊》透露: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已经签订了总额高达113万元的赔偿协议。

 

    杭州飙车案甫一发生,网民就要求对肇事者胡斌予以严惩,认为不严惩不足以遏制在城市道路上的飙车行为,而有关方面也表态要严格依法办理此案。如今,高达113万元的赔偿协议的出现,再次让网民担心,如此巨额赔偿会不会令肇事者本人获得从轻处理?

    结果是可想而知,就因为“刑事和解”了,被告人胡斌只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终身吊销驾驶执照。

 

    笔者认为,无论名词怎么变,最终还是脱离不了“花钱买刑”的框框,这让我们想起了古代的“刑不上大夫”,只要重大刑事案件沾上了“花钱买刑”,法律执行就要变味。

 

    于是,现代社会就会出现千百万的“孟某案”和“胡斌案”,就会有业主打死保安还狂言:“打死你不就赔点钱吗?”

    钱是什么?钱是好东西,可以买命,也可以买刑。

    谁拥有钱?大家去想,老百姓有钱吗?

    中国的法律应该是钢性的法律,而不应是弹性的法律。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属于平行关系。国外早有明确规定,早在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就对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设立了两项规则,其一即“刑事诉讼已经进行尚未宣判的,民事诉讼应当延期审理”。美国刑事诉讼中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完全交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并且必须在刑事诉讼终结后进行。

 

    我们为何不能探索一条适合中国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平行关系法道路,这样既让受害者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又让犯罪者应当承担法律后果责任和应有的惩处。

    愚者之见,只要“花钱买刑体制”依然强劲,所谓的“刑事和解”本身也就是耍钱而已,它将让中国的司法黯然失。

 

 

 

 

 

 

                                    2009年11月8日于桂林布衣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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