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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法六种情形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商榷

(2009-11-03 06:59:33)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文

                     对最高法六种情形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商榷

 

    人民日报11月2日报道:(记者王比学)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法制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提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这份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如此重视,确是我国开始实施“以法治国”的步骤,特别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将作出司法解释,这将是我国走向法制国家的重要一步。

 

  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与适用档案法的关系、裁判方式、针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诉讼的参照适用等问题。

 

    但是,征求意见稿还列有六条是在不能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它们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笔者认为,既能是公开征求意见,又划定了范围和规定了不能信息公开的条条框框,这样的征求意见是否具有实际意义,有待商榷。

 

    其实,在六条信息不能公开的内容中我们知道,只有二条属于不能碰的底线,那就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它的还是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内的,何必让公众觉得法院的裁定和判决有太多的人为因素在左右法律的公正。不然,一些掌权者就会以种种理由不公开老百姓始终关心的“三公消费”。

 

   因此,不能信息公开的范围可以确定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其它的应该依法予以信息公开,以正视听。

 

 

                                              2009年11月3日于桂林布衣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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