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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当地时间周四(14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举行投票,废除了奥巴马在任期间出台的一项旨在确保互联网自由开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规定——“网络中立规则”。这次投票以3-2的微弱多数票数通过。印象中,当时“网络中立规则”也是以3-2的差距通过的,可见对于网络是否应该中立,两种截然相反的不同意见的支持者都不少。
美国现有的“网络中立规则”是FCC于2015年通过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互联网的开放和公平。在该条款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对所有的互联网内容服务一视同仁,而不可以故意为自己品牌旗下的网站、App等进行加速,或将自家产品置于优先于其他竞争对手产品的地位。
很显然“网络中立规则”得到了大量互联网公司的支持,而取消“网络中立规则”,多家互联网公司也公开表示反对。
事实上,追求极致的“所有的互联网内容服务一视同仁”并不可取,其结果是导致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运营商成为“哑管道”,可同时不同应用对网络资源的占用是不同的,或者说成本不同。“一视同仁”的结果是部分“不好”的应用占用了较多的网络资源,甚至影响到了其他应用的使用。
只有“差异化”分配资源及计费(无论是针对用户的,还是针对服务提供者的),才能保证高占用资源的应用向运营商提供的费用更多,而低占用资源的应用可提供较低的费用。
如果坚决要求网络提供商“一视同仁”,类似腾讯王卡、米粉卡、阿里鱼卡、梦想e卡这样的定向流量免费的套餐就不应该出现,而正是这些合作的互联网套餐或定向流量包,是过去一年来,我国三大运营商降低手机流量资费的主要手段。运营商也不能提供自营的视频免流量的计费模式。
没有完全的“网络中立”,也不意味着运营商可以随意提高或降低不同应用的优先级,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遵循“网络非歧视”原则,在公平的前提下提供有限度的倾斜。例如内容相似的视频网站及运营商合约,运营商不能对某一家提供更快速的网络服务,或对另一家收取“歧视性”的高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