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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APP STORE四项垄断哪些成立?

(2017-08-14 18:15:44)
标签:

杂谈

​近日,国内相关开发者和律师专家团队召开苹果应用市场反垄断集体行动说明会,认为苹果公司运营的应用商店App Store在长期运营中涉嫌违法、侵权并存在垄断行为,并向两个反垄断的执法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寄出举报函。

四项指控为:

1、拒绝交易,表现在单方面下架中国开发者软件,不给于具体的合理解释。

2、差别待遇,对待中外开发者诉求处理效率不同,部分规定无中文。

3、附条件交易即搭售,表现在应用内消费只能使用applepay支付。

4、定价过高,主要集中于苹果对电子服务行业收取30%及不等的抽成。


第一项指控为下架中国开发者软件,且不给予具体的合理解释。不给予具体的合理解释,实际上并不成立,每周审核超过10万个APP,如果每个下架的应用都给予具体的、合理的、清晰的解释,实际很难做到。例如我某篇文章被今日头条下架,理由是“内容不适合收录”,这根本不能成为理由。


第二项指控中外开发者诉求处理效率不同。这项指控的关键是拿出有力的对比证据,证明处理效率有显著差异,且无正当理由。我不相信,律师们能拿出足够充分的证据来。


第三项指控只能使用applepay支付。很可能成立。因为这很可能构成利用垄断地位不当得利。为什么不能支持通过其他网络支付工具支付和银行卡支付?


第四项指控30%提成定价过高。这对软件的一次购买付费没有问题,但对第三方内容平台IOS应用的内容订阅也收30%,明显偏高。提供付费内容者在支付了IOS系统的费用和平台的内容购买费用后,所剩毛利已很低,这并不合理。打赏、付费问答也类似。甚至导致微信公号“根据苹果公司规定,微信iOS版赞赏功能关闭”,微博建议通过安卓平台或PC桌面发问,而不是IOS平台。


判断是否构成垄断后的不当得利,首先需判断IOS平台是否构成垄断,这需看律师们对市场的切分和之后的分析,判定局部垄断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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