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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约斗导致斗殴或一方被另一方殴是事实;
2、双方斗殴的原因是此前意见不合,姑且就按共青团的说法,意见不合是因为一方爱国,另一方“叛国”;
3、解决意见不合,或灭掉“叛国”者的办法,采取了私人行动,武力相向;
4、爱国一方被打伤,共青团要求严惩凶手。
根据其他信息,双方参与者中,之前、之后都还有网上恶意相向行为。
看看山东文登警方《公安机关依法对“7.22”涉案人员作出处理》的核心内容:
1、2013年以来,侯某某与梁某某、陈某某等人经常在网上发表不同言论,进而形成纷争、谩骂,并经常在网上互称要和对方见面“理论”。
2、13时40分许,侯某某同孙某(男,20岁,系侯某某同学)等人员从文登师范学校校内走到校门口,侯某某先与陈某某互殴,后梁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等参与斗殴。
3、梁某某准备了甩棍等作案工具。
4、斗殴致侯某某、张某某轻微伤。
5、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某某、梁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对侯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对孙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其中梁某某、侯某某、张某某因年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政拘留不执行。注意:候某某同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只是因“年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政拘留不执行。
结果正如我之前的猜测,明显为打架斗殴行为,与爱不爱国无关。警方也不会因爱国还是“叛国”,就改变处罚。
陈某某等人是否“叛国”,是否应申讨,甚至判刑,共青团中央完全可以自己认定,自己表态,可以带着志愿者去网上“群殴”他们,可以去法院告他们,这都是爱国的表现。
但是,1、网上谩骂的行为不应该支持,无论观点是一致,还是相左,否则网信办和服务商会封号的。
2、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约架明显是错误决定,即使打赢了,将对方打伤了,也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甚至违法的。
3、共青团中央及下属其他团组织的微博微信认证号,要求严惩殴打爱国青年者,这种简单认为“爱国青年做得全对,与他敌对的人所有做法都错”,与官方的角色不符。
近期,各级共青团非常活跃,这是好事,但需注意,①要清楚团结什么样的人,吸收什么样的人,成为管理员或志愿者。②无论对官方账号,还是积极分子,要明确如何通过健康的、合法的手段宣传自己的主张,揭露坏行为。③好人也可能办错事,坏人也经常办好事,“A或非A”、“友或敌”、“我们或他们”的分法明显不合理,尤其是和平时期,要打击的是“坏”行为,而不是判定人为“坏人”然后攻击之。
@819评论团 部分评论内容,包含臆断成分,不够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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