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宁夏三大运营商自认宽带垄断,行业监管部门是否应反思?

(2015-07-18 11:05:38)
标签:

杂谈

国家工商局在官网(http://www.saic.gov.cn/zwgk/gggs/jzzf/ )公开了宁夏工商局对电信、联通、铁通垄断案的《中止决定书》,看看发出时间是5月14日,看来这信息公开也太及时了

宁夏三大运营商自认宽带垄断,行业监管部门是否应反思? 

一、先看看审查进程:

  • 2012年12月下旬,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转办的消费者投诉材料,对当事人在固定互联网经营业务中涉嫌强制搭售固定电话的行为开展了初查。

  • 2013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垄断行为。

  • 2013年6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 截止到2015年1月31日,共调查电信负责人、6位工作人员和158位固定互联网用户)、联通(负责人、10位工作人员和37位固定互联网用户)、铁通(负责人、5位工作人员和34位固定互联网用户),以及各3家物业公司负责人(还不清楚这3家是不是都一样的)。这调查也够细致够慢的


二、看看调查结果:

  • 三大运营商都“主要通过ADSL(普通宽带)和FTTH(光纤到户)2种方式为用户提供固定互联网业务”。

  • 电信:至2014年9月30日,共有固定互联网用户59.63万户,其中:ADSL用户32.07万户。当事人要求通过ADSL方式接入固定互联网的用户,必须接受当事人固定电话服务。

  • 联通:至2014年9月30日,共有固定互联网用户8.2万户,其中:ADSL用户4.8万户。当事人要求通过ADSL方式接入固定互联网的用户,必须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固定电话服务。

  • 铁通:至2014年9月30日,当事人固定互联网用户为5.91万户。当事人要求申请固定互联网服务的用户,必须接受当事人的固定电话服务。

简单说,电信联通,要求通过ADSL接入固网互联网的用户必须接受固话服务,铁通申请固网宽带的用户必须接受固话服务


三、三点整改措施:

  • 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坚决制止捆绑销售行为。

  • 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用户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承诺,并通过营业厅、客服中心等渠道加强宣传。

  • 被强制搭售固定电话用户申请取消固定电话服务的,公司各营业厅必须予以办理。


四、分析:

  我一直认为,光纤宽带强制捆绑固话没有理由,通信管理部门应制止。但ADSL接入实际宽带是固话线路的增值服务,先申请固话后申请ADSL本身从技术角度合理,并不构成垄断。可惜一直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明确表示。

  现在工商管理部门发力,很可能成为全国判定规范。5元每月的停机保号费并不多,运营商也免得起,而且实际希望取消的用户比例并不高(因很大一部分用户实际是家庭套餐用户,固话本就是免费赠送),但行业监管部门“该为不为”,导致其他管理部门发力,整个行业都会很被动。

  联想到6月初另一个垄断监管部门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被依法纠正》,由于四大运营商遵守云南通管局的规定不打价格战(据说,打价格战,还曾被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三大运营商移动、电信、联通被罚款1298万元,铁通公司也参与主管部门的协议达成活动但未实施,也被罚款20万元。通信管理部门确实该想想,究竟该做什么了。(参见我当时的文章《通管局管什么?http://weibo.com/p/1001603849434164263123 

  再看看工信部网站的通信行业数据发布,标题是“通信业经济运行情况”,但第一句就是“我国三家基础电信企业”,我一直有个疑问,主管部门究竟是管行业的,还是管三大运营商的?要知道,在最近的一次发布会上,工信部给出的数据是,虚拟运营商发展的移动用户已经占到了40%以上。而已经制定了规划,到明年年底,要发展100家以上的民营固网宽带运营商。

宁夏三大运营商自认宽带垄断,行业监管部门是否应反思? 
   放眼整个行业,而不是局限于某几个企业,理顺行业关系,促进行业有效竞争,应该是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央编办近日发布《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职责和机构调整的通知》,将电信管理局更名为信息通信管理局,将通信保障局更名为网络安全管理局,将通信发展司更名为信息通信发展司,监管职责都有了明显的“扩容”,监管思路是否也应该“扩容”?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