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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系列之七)
手机实名制又一次提上了主管部委的日程,记得今年年中曾经有一次实施手机实名制的热潮,当时是受垃圾短信泛滥影响,我还就此参加了人民网无线频道的访谈(我的观点见:《手机实名制
我认为,手机实名制与谢落个人信息无关,消费者担心手机实名制后信息被滥用,实际更多反映的是社会公信的问题,这是目前我国各行业都普遍遇到的。
近日,我被另外一个信息泄露问题困扰。
女儿出生即将一百天了,最近我和老婆的手机电话不断,都是询问百天儿童摄影的,从电话地址看,几乎来自北京几大城区和部分郊区的都有,都提供上门服务。此前,满月前后,曾经有过一波比较小的电话轰炸,那是关于理满月头的。此外,从女儿出生不久,相关的短信促销信息,就没有停止过。
这两天去检查卡介苗,又一次留下了手机号码,还被问了多个与卡介苗无关的问题,老婆还发现,在询问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在姓名旁加注了不同的记号。
几乎可以肯定,我们提供的信息,将又一次成为某些人或机构的有用信息。从打来电话的来源看,有来自手工名单的,也有来自信息化平台的,还有被二次、三次转卖的。这里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平台,似乎成了信息泄露的帮凶。
手机实名制可能导致信息泄露,到医院看病也可能导致信息泄露,而最大的威胁都是信息平台批量泄露和“目标用户”精准定位。我们不能因此就不实施手机实名制,就不到医疗机构看病,就不实施信息化。
问题是如何避免这样的信息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于今年2月28日开始实施,与个人信息有关的变化: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机构泄露个人信息违法,并且已经有人因此而入狱(参见《从电讯内鬼偷卖机主信息看手机实名制
最近各部委打击手机“黄”毒,又成立了N个临时机构,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一些合法经营的小网站也被波及,而那些色情网站的直接经营者却在与有关执法机构玩着“老鼠和猫”的游戏,似乎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真正击中手机“黄”毒产业链的七寸吗,如果简单地说“没有运营商为SP提供接入服务和代收费,再“黄”的信息也只能胎死腹中”,我想是斗不过那么“精明”的“老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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