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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创手机色情需各方携手

(2009-11-30 11:27:37)
标签:

互联网

色情

通信

竞争情报

产业链

杂谈

写了《打击手机色情:运营商难以承受之重 》,肯定有人会问,在打击手机色情中,运营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这里节选部分,我接受某媒体采访时回答的内容:

1. 自身业务的合法性。

包括运营商自身的业务,包括与其密切合作的SP业务。这与电视台自办节目及合作的电视购物节目类似。

运营商必须保证此类业务的合法性,如果由于自身业务或SP透过其业务提供了非法内容,运营商自身已经违法。

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远不是关闭网站或停止服务那么简单,而是应该:

(1)被有关执法机构没收非法所得;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资金层面的巨额罚款,也包括,收回业务牌照,暂停或取缔某项业务。

2. 作为数据管道服务提供商,管道内业务合法性的有限监管和辅助执法:

大部分WAP网站属于此类业务。

此类业务,这与互联网服务非常类似,一些不法网站采用跳转IP和变换域名等互联网常用的办法逃避监管,有些内容甚至来自境外网站,或为规避监管,将网站建在了境外。

由于内容的独立性,监管其内容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根据管理职责的分工,有关的内容管理机构,如视频内容的监管机构——国家广电总局,法律执法单位——如工商总局、公安机关,互联网接入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该负主要的监管责任。运营商虽然是国企,但作为一个企业,其并不具备管理机关的执法能力,只能依据其与内容商之间签署的协议,执行有限的责任,或根据有关管理机关的指令,执行其对内容商采取的惩罚措施。另外这些内容商给运营商造成的损害,运营商同样需要到执法机关那里申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运营商没有惩罚权,因此即使运营商发现一些网站涉黄,其只能依法封堵,并报告公安部门,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很低。要想重创这些违法行为,必须是执法机关采取进一步的、强有力的,刑事或民事处罚。轻则罚其倾家荡产,重则罚其牢狱终身

运营商自身的界定网站是否涉黄,如果不是根据有关部门的明确界定标准,而是“成立专职的信息安全机构,严格确定职责和工作流程,同时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信息的鉴别把关,集中力量清理各种不良信息”,很可能会出现错误判断,或轻或重,都不利于有效打击手机涉黄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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