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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信部清[2006]574号《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可以说是对SP诈骗的一个彻彻底底打击,尤其是明确了基础电信企业宣传负责、资费负责、订阅取消负责、投诉负责等责任,彻底杜绝了运营商与SP之间为用户投诉推诿扯皮的现象。运营商成为移动信息服务的主体,而SP退位成为在运营商约束管理下的增值服务提供者,运营商必须面向客户先为其行为负责。 其实质可以说是,运营商成了向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的主体,SP更多的退位为内容提供商活其他形式的真正意义上的运营商合作伙伴,运营商必须承担相应的服务责任,而为了减少不合理服务的出现,运营商必然大力加大对SP的管理监控力度,这可能比二次确认的影响更大一点。 条款粗略分析如下: 用户部分: 1、用户投诉运营商不能推托。“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妥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做出的赔付承诺。” 2、用户退订运营商必须免费立即实施。“用户明确要求不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不得再向用户收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费。” 3、用户可随时免费查询信息服务费支付情况。“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查询功能,方便用户查询每月的付费金额。用户要求定期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每月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短信,明确告知用户上月已使用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费用总额,以及退订和清单查询方式等信息,并不得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4、用户短信查询信息服务定制情况时免费。“用户通过短信方式向基础电信企业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查询、退订和确认反馈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向用户免收相关费用。” 5、用户服务清单定制关系到取消后九个月。“用户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收费清单,基础电信企业应至少保存五个月。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所产生的订制关系,基础电信企业应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五个月。” 运营商部分: 6、业务公开。“基础电信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由其负责向用户收费的全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服务接入代码、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事项,以便用户查询和使用。” 7、宣传明示资费。“电信企业在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费的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明示的,电信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8、业务必须名符其实,不会误解。“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审核工作,保证业务名称通俗易懂,名符其实;对于名不符实,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9、资费计费准确,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电信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下同)应负责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计费和收费的准确性,在业务使用和收费过程中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10、运营商必须严格管理SP。“基础电信企业应严格加强对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健全业务拨测和实时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应按照合作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 二次确认部分:
11、全方位信息服务页用户收费确认。
“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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