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支持意见
(2017-02-14 18:58:57)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中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文化提升”战略,创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机制,鼓励现有文化、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出特色,适应新常态下消费升级、结构调整的需求,扩大产业规模,真正把孟津培育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洼地,积极促进我县从文化旅游资源大县向文化旅游经济强县转变,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转变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的原则和“鼓励投入、突出重点”的思路,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量质并举、跨界融合、多元发展。
二、扶持方向
引导扶持符合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旅游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文化旅游形象策划宣传,客源市场的开拓,文化旅游企业提档升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支持重点
(一)鼓励创优创标,发展优质文化、旅游企业品牌。
1.旅游景区(点)品牌建设。新评定的国家A A A级、A A A A级、A A A A 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创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创建全省乡村旅游示范村、全国乡村旅游示范村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创建省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旅游饭店品牌建设。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宾馆(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按国家标准GB/T26361—2010新评定为金盘级、银盘级、铜盘级的旅游餐馆,从高到低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奖励。
3.旅游商品品牌建设。对由旅游系统推荐参评,并在当年度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和研发评比中,获得国家级前三名(等级)的单位和个人,从高到低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扶持奖励;获得省级前三名(等级)的单位和个人,从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扶持奖励;获得市级前三名(等级)的单位和个人,从高到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奖励。
4.文化作品品牌建设。获得国家级政府性重要奖励或称号的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原创作品,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部级政府性重要奖励或称号的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原创作品,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政府性重要奖项或称号的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原创作品,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奖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政府性重大奖项的其他文化产业类原创作品,根据作品类别,经认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万元奖励。获得多级奖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5.旅游厕所品牌建设。对新建设旅游厕所获得A级、AA级、AA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以上品牌建设奖执行过程中,均为首次争创奖;如在原有等级奖励基础上新争创高等级品牌成功时,奖励相应的差额部分。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评定标准的,可按照高标准进行奖励,不能重复申请。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文化旅游评定品牌,其奖励另行研究确定。
6.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在申报、认定驰(著)名商标时,县产业优化资金给予5000元、1万元的专项奖励。
7.加大对文化旅游企业上市的扶持和补助。上市后备企业通过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待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首发申请材料后,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国内外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再奖励30—100万元;其中,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在国内中小板上市的奖励6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奖励30万元。企业在美国场外交易所电子报价板、国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已上市公司首次以配股或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不包含以资产认购),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按照投入我县募集资金的0.1%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限额为3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以上奖励对象为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公司。
(二)完善公共配套和公共服务。
8.推进旅游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为社会性旅游项目配套、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标志标识系统等),完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扶持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对社会化投资旅游咨询服务点建设且符合标准的,每个给予2万元的奖励;参与运营的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经费补助。
10.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智慧旅游。对新评为国家、省级示范(试点)智慧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景区在核心区域实行WIFI全覆盖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扶持旅游市场开拓。
11.鼓励发展地接旅行社。积极开发推介孟津一日游、二日游线路,一年内完成引客入孟501—2000人次的区间人数、 2001—5000人次的区间人数、 5001—10000人次的区间人数的旅行社且参观3个以上A级景区的,除各景区的奖励外,县政府再给予4元/人、6元/人、10元/人的奖励。
12.奖励大型旅游团队。对旅行社引进、组织包机和400人以上旅游专列或大巴团队入孟旅游,游览3个以上A级景区、在孟津至少住宿1晚的,按旅行社与景区签订的合同价购票的(人数以实际购票人数为准),县政府对组团旅行社给予一次性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完善文化旅游业态。
13.鼓励会议会展业。对招徕在我县召开会议或会展,并组织与会人员在我县境内住宿1晚,游览县域3个A级旅游景区,且我县财政不承担相关费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购买景区门票人数100—200人的,奖励3000元;购买景区门票人数200—500人的,奖励5000元;500人以上奖励1万元。
会议会展奖励不与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重复计奖。
14.鼓励发展演艺业态。对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以服务游客为主的大型特色文化、旅游演艺项目,投演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5.鼓励发展特色民宿。加大对民宿特别是高端精品民宿的扶持力度,鼓励民宿集中连片开发,减少民居改民宿的各类政策性制约。一个片区内发展特色民宿10家,接待床位达100张,且年接待率达60%以上的,奖励相关区域政府10万元。
(五)扶持文化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16.对年接待能力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县政府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县级财政收入部分,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17.对文化创意类及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县政府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县级财政收入部分,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六)加强市场营销。
18.加强公共营销。经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认可,本县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独立或联合在主要目标客源城市的党报、晚报类平面媒体投放广告推介孟津“一日游”及以上旅游线路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景区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播出广告的,按实际投放资金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鼓励“微”营销。鼓励以文化旅游为主题的微信、微博、微电影创作,每年度评定最有宣传影响力的10条微信、10篇微博、3部微电影,分别给予1000元/条、2000元/篇、2万元/部的奖励。
20.鼓励文化企业赴外参展。对参加列入洛阳市境内外重点展会的,如深圳文博会、义乌文博会、北京文博会、重庆文博会、杭州文博会等,每个展位奖励3000元;参加境外展会,须是政府组织或国家专业协会主办的,每个展位由县财政给予50%的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为每个展位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每家(次)参展展位数奖励最多按2个计算。
(七)鼓励人才培养。
21.加强文化旅游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用于文化旅游产业管理干部、企业经营者、业务骨干的培训。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参评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在户籍管理、家属安置、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依据我县人才工作有关政策,对文化旅游产业优秀人才予以照顾。
22.加大县文化旅游产业人才教育培训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文化旅游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联合建设文化旅游产业人才培养基地,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与学校进行产学研合作,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23.鼓励文化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以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
24.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性文化、旅游表彰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奖励。
四、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期限为三年。
(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产业优化资金预算。本意见中扶持的项目或事项,不包括由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或事项。同一项目或事项的扶持奖励,涉及本意见或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三)企业扶持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四)以下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优惠:
1.未在我县注册纳税的;
2.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
3.因其他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4.亏损企业,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以上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提供并予以确认。
(五)相关条款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意见由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孟津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