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
5、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供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教育类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可不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开办资金要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表(提交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或一年期以上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章程草案;
7、安全责任制度;
8、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年发展规划;
10、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资质证、照;
11、董(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
12、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
13、理事会决议(内容包含推选董事长或理事长、通过章程);1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办理程序
1、申请;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3、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民办学校为5个工作日);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成立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准予设立登记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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