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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山西煤改”事件的法学思考

(2009-12-13 10:06:49)
标签:

法律

法学

zt

公法

山西

杂谈

2009“山西煤改”事件的法学思考

 

2009122日晚,浙大之江校区7号楼106教室灯火通明,人头攒动,场内外水泄不通。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第五期“公法论坛”在此举行。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和法理点三个学科的老师与同学汇聚一堂,就2009“山西煤改”事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席间,大家似乎完全忘却自己的世俗身份,如同穿过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只剩下观点在空中绽放和交锋,一时间,烟花灿烂,精彩纷呈,一场法学盛宴成功上演。

 

    本期报告人张谷老师因临时急事未能赶到现场,由周江洪老师代他宣读了主题报告。张谷老师的报告在展示 “山西煤改”相关背景资料的基础上,从四个不同视角对“山西煤改”事件进行了法学意义上的质疑和反思:

 

   1.物权法的角度: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国家虽可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予以废止,但要件严格,且须补采矿权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2.企业法/公司法的角度:煤矿企业间的兼并必须平等自愿,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一旦政府指定兼并方和评估机构等,即构成政府的征收征用。

 

   3.契约法的角度:此次山西煤矿兼是一种缔约强制,明显违背契约自由原则,浙商既无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只能被山西省指定的七个国有大煤矿兼并),也无协商对价的自由(政府定价)。

 

   4. 宪法行政法的角度:04年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的保障条款,采矿权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政府要征收的话必须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山西省政府此次征收有违宪违法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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