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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法制”?“法制”是指以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制订的律法来对国家和社会行为、个人行为实施制度规律的意思。更进一步的意义就是“法治”,是指在法律的规律下,执政者依据法律更好地治理国家、社会和人民。法律本身应该是相对公平的、公正的,因为它代表的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而法律又是严厉的、无情的,因为它必须惩罚违反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团体或个人。
那么又何谓“人性化”呢?从字面上解释,“人性化”就是人个性中表现出来的被社会广泛认可的情绪和行为。这个概念包括很多:如个人对个人、个人对群体、群体对个人、群体对群体等等。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对社会关系的某种“约定俗成”式形成的概念。也就是说,“人性化”是人类社会对人类社会关系在法律基础下的细化和补充。
从法律角度上看,公民都是平等的,不存在有强者和弱者的分别。所谓的“强者”和“弱者”只是指公民在社会某个层次的地位而言,它们在法律意义上并无差别。如果所谓的强者对弱者有违法的行为,法院不会因为他是所谓的强者而减轻他的法律责任,反之亦然。可我国的新道交法似乎就把公民分成了强、弱者,驾车的理所当然是强者(暂不提保险问题),非机动车和行人就是弱者。案例为证:中央*台近日报道了在四川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后,判定由行人王某(代称)负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张某(代称)无责任。而行人王某在事故中造成右脚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为抢救伤者已经支付了一笔抢救费用,交警裁决后张某以为没事了,不料又被王某告上法庭,要张某以“无责任损害赔偿”(还是什么人道主义赔偿之类的记不清了)的名义赔偿自己2万多元损失。这下张某也为难了,本人做点小本生意,除了房子就是车子(微型车)值点钱,总不可能卖了房子赔他吧?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你没有责任,不负责赔偿。最后张某无奈之下,只有找到交警队,求交警重新判给他一些责任,好向保险公司索赔!
大家凡是开车的都知道,出事了,特别是和非机动车或行人,但愿自己没责任,有责任你倾家荡产有时还不一定赔得起。现在就不同了,你没责任?照样要你赔钱!对此,某些专家解释为:“人性化”、“保护弱者”。首先,这就违背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再者,一个守法的公民要为另一个公民的违法行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那么,这个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被侵害了,找谁保护呢???找保险公司?中国现有的保险公司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它的条款就是商业性保险条款。而新道交法里的“强制责任保险”是和现在的商业保险完全不同的!换句话说,也就是相应的国家强制责任保险法律法规滞后。所以,万一遇到这种事,那就真是“叫天不应、唤地不灵”了,自己买单吧。
在上面已经讲过,“人性化”是处于法律控制下的社会行为,它在一个法制健全、公民法律意识强的社会更能体现它的优点。而对目前中国法制建设落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你空有一部“先进的”“人性化”的法律又能怎么样呢?还是矛盾重重,而且无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