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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制订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2006-03-06 17:51:54)

         黑龙江省政协委员 冯洪滨

            2006-01-29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鼓励小排量轿车进入家庭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特别是伴随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城市静态交通问题将越来越突出。能否解决城市交通堵塞和停车难的问题,已成为影响制约哈尔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大哈尔滨市机动车保有量从1999年的16万台发展到今天的34万台,大量私家车涌入市区。新车落户单日最高记录近300台,而且在国家宣布取消小排量汽车的限制后,新一轮购车热潮已经显现,这无疑给我市本已捉襟见肘的停车场问题吹起了雪上加霜的寒风。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前,哈尔滨市参照执行的有关停车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有一些是参照上世纪8090年代标准,与当今社会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甚至明显处于落后状态。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原有的地方性法规一律废止,这就使得哈尔滨市有关停车方面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在依法行政的今天,对城市停车实施的任何管理都要有法律依据,而我市出现的停车管理“法源空白”无疑是制约解决停车难,乱停车问题的最主要原因。

当前哈尔滨市停车难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停车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停车场建设与停车管理作为一个产业来发展;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严重滞后,在城市规划中,停车场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我国已颁布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指标十年不变,难以适应现实停车需求,停车场建设资金缺乏,政府对停车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太少,投资渠道单一,缺少优惠政策扶植和引导,停车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多头化、分工不清、缺少协调、管理混乱的现象至今仍然普遍存在。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缺少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执法的法律依据,原有单项法规和政策已不适应当前的新情况。世界各国在汽车保有量高速增长初期,就未雨绸缪,开始注重停车场建设和停车管理,并制订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以日本为例,其停车场建设与停车管理的特点是:对停车场的类型与功能界定严格,并将停车场分为汽车出发地停车与目的地停车两大类。汽车出发地停车是指汽车保管场所,分为私家车库或租用公用停车场,汽车目的地停车是指路面停车场、路外城市规划停车场、路外业主经营申报停车、建筑物附设停车场。同时,限制路面停车场,着力发展路外停车场。由于路面停车场占用道路使用面积,影响交通流量,对于人口稠密、车辆较多的日本,在停车场规划与建设时严格控制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

停车作为政府的一项政策,需要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日本政府为促进停车产业发展,鼓励民间资金投向停车场建设,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共机关、金融机构都制订对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给予资金和税收上支持的优惠政策。同时,严格执行车辆登记时必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日本颁布的车库法1962年先在大城市实施,共用10年时间在日本全国普及,该法为日本日后汽车保有量大量增长时期的规范化停车管理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目前,哈尔滨市由于没有停车法律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导致停车难和乱停车现象越来越严重,未来5年已有城市交通瘫痪的危险。而北京、上海、大连、广州、东莞、西安、太原、贵阳等兄弟城市都相继出台关于停车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

建议:

从借鉴、学习的角度出发,建议哈尔滨市以人大立法形式尽快出台《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与停车管理条例》,明确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将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贯穿停车场的审批、验收、监督和使用全过程,避免政出多门。与此同时,向全国人大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建议适当时机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库法》,以为停车产业可持续发展打下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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