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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警方认定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我的质疑

(2008-11-06 09:06:18)
标签:

官员

林嘉祥

民权

民生

深圳

天良丧尽

猥亵女童

法制

杂谈

分类: 社会观察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被告)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害人只能是女性,犯罪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麻醉),必须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必须发上了性交以外的性行为。包括男子用手、口等部位接触妇女的性器官(阴道、乳房),也包括男子用自己的性器官接触妇女身体的其他部位。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猥亵儿童罪,被害人必须是14岁以下的儿童。犯罪人不一定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手段,也不管儿童是否愿意,都构成犯罪。猥亵儿童罪侵犯的是儿童的思想纯正权。
 
 
  新华网深圳11月5日电(记者王传真)深圳市公安局5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孩案件调查结果:以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该事件属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 
   
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大量调查取证结果表明,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行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林嘉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什么叫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而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林嘉祥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交通运输部党组11月5日给予林嘉祥撤消党内外职务的处分。
 
   深圳警方通报官员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案件经过
 
  人民网北京11月5日电 今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该案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警方表示,林嘉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这些特征已经明显的是猥亵动作,居然还能得出下面的结论,深圳警方太“有才”了!),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难道警方不知道举止不当的对象是11岁的女童吗?这已经是不折不扣的猥亵行为!),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警方表示,事发当晚,警方对林嘉祥抽血测试酒精,证明其醉酒。
 
  警方通报了案件的事发经过:
 
  经查,2008年10月29日晚,陈某某与妻子谢某、女儿陈小朋友(11岁)、朋友汪某等功8人在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865房吃饭。对这865包房门口约10米处围大堂1011餐台,令一方当事人林嘉祥与朋友肖某(女,48岁,辽宁人,在大连海事学院驻深圳某单位工作)在此桌吃饭。林嘉祥餐中喝了52度白酒越400毫升。事发当晚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约含量超过80毫克即属醉酒。
 
  20时50分左右,陈小朋友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林问陈小朋友去洗手间的路,陈小朋友向林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一同向洗手间方向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陈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陈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陈某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陈小朋友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稳“洗手间在哪里”。陈小朋友这时感到惊恐,便扭身体挣脱林的双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着向父母讲述了发生的情况。其父母带着她一起离开包房寻找林嘉祥,在大堂见到并质问林嘉祥,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警方:官员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5点调查结果
 
   中新网深圳11月5日电 (记者郑小红)今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该案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警方陈述了5点调查结果。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这种解释与刑法的解释不符)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警方表示,综上所述,经警方大量调查取证,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应该按猥亵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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