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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已经递交截止 ,开标时间延迟怎么办?

(2011-03-30 21:38:22)
标签:

开标程序

矛盾冲突

杂谈

分类: 案例答疑

标书已经递交截止 ,开标时间延迟怎么办?

有网友问:
在招标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如下情况:1、递交标书截止时间已到,按招标文件规定,应该同时予以开标。而这时候招标人代表或者上级领导迟到,必须得等,这里不管是等10分钟还是10个小时,类似情况,最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发一个商讨函,投标单位,招标人,监督签字确认承诺无疑议?还是完全不予解释?关于这个问题,面对满场的敢怒不敢言的投标人代表,我陷入沉思………………   
2、也有这种情况,开标之前,提前半天,招标人会告知开始时间延迟(这里又分两种情况:已经有部分投标人递交标书;标书尚未递交。那作为招标代理这时候发出去的开标时间延迟或者开标地点延迟的补充通知,应该怎么处理,重新开始计算15天肯定不现实,那究竟又该如何处理? 
这两种情况,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的风险各有哪些? 想知道大家都会怎么处理?
 
分析与解答:
  先说说个人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首先:《招标法》有明文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如果临时延迟,实际上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操作。而且一旦投标人对招标人所阐述的延迟开标的理由产生质疑,招标人也会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  
  其次:招标文件不但对投标人有约束,而且对招标人自己也有约束。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开标时间要延迟,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的修改。对此《招标法》有明文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根据这个规定,楼主提到的操作办法起码违反了该条款的两项规定:一是关于时限的规定,要15日以前发出;二是关于发出形式的规定,要以书面形式发出。严格说起来,还有可能违反了第三项规定,就是关于通知对象的规定,要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发出。因为在实践中,有些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没有在原定开标时间参与投标,但如果开标时间延迟,他也可能参与投标。因此,法律规定招标人负有通知其招标文件已经修改的义务。 
  再谈谈对出现这类问题的思考: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从深层次的角度来讲,是依法办事和依领导喜好办事、依法办事和依操作习惯办事的冲突问题。  
  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冲突,对于招标人、代理机构来说,都是非常值得庆幸的。   
  当冲突无法避免时,怎么办?两害相权取其轻。个人感觉依法办事还是风险最低的,不管对从业者本人还是对这个特定项目的招标工作来说,都会相对比较主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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