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完全意外:福建的起征点最高限推迟两个月
(2011-12-11 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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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都是11.1开始执行,嫩福建牛啊!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闽财税[2011]92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作出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2、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时间
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政策衔接
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仍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五、上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六、各地应统一按此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晋财税[2011]3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现对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鲁财税[2011]91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减轻广大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规定,现对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京财税〔2011〕260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对增值税、营业税提高了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营业)额300-500元。
辽宁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第65号令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日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
四、温馨提示
1、当您接受定额核定时,请您主动索要《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2、您有涉税需求时,敬请拨打1236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