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宏毅
宏毅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6,229
  • 关注人气:15,911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规范市场还是盯着钱去的?

(2008-10-30 21:41:11)
标签:

it

分类: IT随笔评论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规范市场还是盯着钱去的?

宏毅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这意味着国内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个政策,网上已经出现了不少争议。这个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政策,让我想起了奥运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网店新规,二者可谓是异曲同工。

正像网店新规的推出一样,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政策,也被解释为可以很好地管理虚拟财产私下交易,能够促进用户财产和信息安全的保护,换句话说,因为征税,就可以规范市场。但是与网店新规一样,看起来这个政策还是盯着钱去的。其实盯着钱去并没有错,关键是收了钱之后是否就能真正地顺便管理好这个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吗?

另外,怎样征税是个问题。按照这个政策,虚拟货币交易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固定为20%,据闻北京地税还将出台核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财产原值的相关办法。最终的具体办法是否真能管理好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值得拭目以待!(本文首发http://www.yuzhongcheng.com


附录:《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成文日期:2008-09-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