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的“之”义解
(2008-07-21 15: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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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之义解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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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苑·杂言》:“仲尼曰:‘非其地而树之,不生也;非其人而语之……《语文建设》方有国2005年07期
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侍坐章》
赵简子曰:“吾愿得范、中行之良臣。”史黯侍,曰:“将焉用之?”简子曰:“良臣,人之所愿也,又何问焉?”对曰:“臣以为不良故也。夫事君者,谏过而赏善,荐可而替否,献能而进贤,择材而荐之,朝夕诵善败而纳之。道之以文,行之以顺,勤之以力,致之以死。听则进,否则退。今范、中行氏之臣不能匡相其君,使至于难,君出在外,又不能定,而弃之,则何良之为?若弗弃,则主焉得之?夫二子之良,将勤营其君,复使立于外,死而后止,何日以来?若来,乃非良臣也。”简子曰:“善。吾言实过矣。”
今吾子嗣位,有文之典刑,有景之教训,重之以师保,加之以父兄,子皆疏之,以及此难。
吾子勉之,有宣子之忠,而纳之以成子之文,事君必济。
————《国语》
又记得黄侃说过一句话,意思是例不过三,就不能以之为法,只能视为特殊。
<动词>+之+以+<————>
似乎可以作为一种文言句式来研究了。
<动词>+以+<————>的句式:
我们考察上面所举到的一些语法现象,试做归类:
赠之以勺药董之以严刑振之以威怒问之以是非穷之以辞辩咨之以计谋覆之以掌绳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以勺药赠之以严刑董之以威怒振之以是非问之以辞辩穷之以计谋咨之以掌覆之以法绳之以情动之以理晓之
赠之以勺药→→以勺药赠之董之以严刑→→以严刑董之振之以威怒→→以威怒振之问之以是非→→以是非问之穷之以辞辩→→以辞辩穷之咨之以计谋→→以计谋咨之覆之以掌→→以掌覆之绳之以法→→以法绳之动之以情→→以情动之晓之以理→→以理晓之
这里的“之”大体指人,而“树之以桑”中的“之”是指物的。看到了“树”的对象不能是“桑”,因为后面已经有“以桑”的字眼。而“树”“宅”用现代汉语又讲不通。怎么办?问题来了。于是又牵连起其他的古汉语现象。但岂可用羼杂了洋语法的现代汉语来解释呢?
这种“之”字参与的句子结构在古代汉语里面很多。
《诗经》《溱洧》诗说: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
《过秦论》有“董之以严刑,振之以威怒”
相传诸葛亮《心书》一册了解僚属的方法:“一曰:问之以是非而观其志;二曰:穷之以辞辩而观其变;三曰:咨之以计谋而观其 ... ”
促织:“覆之以掌,虚若无物”
我也以为解为代词更便于理解,即如“掭以尖草,不出”(《促织》),我们在翻译时,往往还理解为“掭(之)以尖草,不出”。
而“树之以桑”中的“树”,当然应该理解为动词,那么这个动词后面是否应该有宾词呢?我以为是有的,就是“之”。
语文课本上解释这个“之”为语气词,不知是为何种考虑?
“五亩之宅”的“之”是一个复指代词,相当于“这样的”,即“五亩大小这样的土地”;而“树之以桑”的“之”就是普通的代词,指代在五亩之宅上。
与“五亩之宅”相同的,如“魁父之丘”,相当于“魁父这样的小山”,而非魁父的小山。
“树之以桑”的“之”类似于“绳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中的“之”。 解作形式宾语,诸位以为如何?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的“之”解释为代词;“填然鼓之”的“之”解为音节助词。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的“之”如何解释,取决于我们对“树之以桑”这句话的理解。如果我们把“树之以桑”理解为“以桑树于之”解释为“用桑树种植在这里(代“五亩之宅”)”,则“之”为代词。如果我们把“树之以桑”理解为“树以桑”解释为“用桑树植”。则“之”为助词。
我以为“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的“之”解释为代词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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