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按“财产保险合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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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按“财产保险合同”征税
向方德
湖北省秭归县地方税务局
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旅客运输业务。该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客运业务实际,每年都缴纳了交强险、第三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车辆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
当地税务机关在征管信息比对时发现,该公司没有申报“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遂要求该公司补报印花税。在补报过程中,该公司就有关险种是否应缴印花税与税务人员产生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责任保险、交强险”等保险种类上。
该公司认为,财产保险是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该公司缴纳的“车辆损失险、车辆盗抢险”等保险的投保标的物是车辆,保的是企业财产,属于“财产保险”,应该按“财产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而像“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责任保险、交强险”等保险,投保对象并不是车辆等类财产,而是第三者的人身安全利益,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不应该按“财产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
税务人员认为,对印花税征收范围中的“财产保险”不能狭义地去理解,片面认为“财产保险”就是对某类财产损失的保险,对某类财产的损害赔偿才是“财产保险”。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不属于人身保险
从赔付对象来看,“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责任保险、交强险”主要承担的是第三方的人身保险责任,似乎与一般的人身保险一样。其实不然,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作为保险对象,面对的是特定的人。“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责任保险、交强险”等保险,是基于投保对象(机动车辆)之上而产生的保险,赔付的是不特定的第三方人身利益。“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责任保险、交强险”等产生的前提是有车辆这类财产的存在,没有车辆这类标的物的存在,也就不会产生“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责任保险”等保险。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属于责任保险
从这几类保险的名称和定义中,可以清楚地知道,它们都属于责任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车上座位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须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四、责任保险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等合同。
综上所述,“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责任保险、交强险”等保险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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