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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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确认?
来源:宁波地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收入,待连续持有该企业股票满12个月后再将此部分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例如:A企业2011年7月1日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2011年9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2011年11月16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汇算清缴时A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因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得作为免税收入。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持有至2012年7月1日,此时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的股票已满12个月,这时可向税务机关办理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完成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后,调整2011年度纳税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予以退税。
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于2012年6月29日转让,则不能享受股息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