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收到税局退回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如何处理?
(2014-07-12 1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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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我单位收到税局退回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如何处理?
问:我单位收到税局退回我单位2007和2008年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约5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若我单位只用一部分金额用于奖励财务人员和领导,剩下的部分用于抵扣税局查账补缴2003年和2004年的个人所得税,以前查账补檄时借: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此笔补缴数一直未向个人追收,挂账到现在,若现在收到税局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时,扣除用于奖励财务人员和领导后的金额,剩下的金额,借: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贷: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请问老师以上操作可以吗?谢谢!
答:1、贵公司账务处理错误,收到税局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逃避缴纳税款,会收到处罚的.依据2005年11月1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1365号)中“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规定.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当企业将税局返还的手续费用于支付代扣代缴费用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时,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于手续费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如黑龙江省就曾以“黑地税发[1996]1248号”文明确,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营业税.但这只是适用于个别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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