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现金返利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中国税网
问:本集团公司辖下有几十个公司,为减少采购成本,公司的原材料购进,由集团名义与供应商交涉,谈妥后的决议是每个月每个公司以当月的交易总金额按3%的比例取得供应商的现金返利,针对此交易模式:
问题1、我们是直接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发票,还是由我们集团的各公司开具销售折让收入的发票给供应商?
2、如果是我们开具销售折让收入发票,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相关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企业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强调,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集团中使用材料的各公司从供应商取得的现金返利收入,各公司不出具发票,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各公司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供应商即返利支付方,凭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入及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