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运输和运输代理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2013-11-05 21: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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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教育 |
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运输和运输代理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网
问:“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境内公司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境外运输服务(运输起点与终点均在国外),境内公司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如果境外公司还提供与境外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发生在境外,如代理报关)则中国公司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总局对上述“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公司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境外运输服务,由于接受劳务方境内公司在境内,境外公司属于在境内提供运输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同理,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与境外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境外公司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仓储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境外公司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可享受协定(安排)待遇。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前述劳务需缴纳增值税的,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境内公司应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