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偿还的债务是否需要转作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07-11 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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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偿还的债务是否需要转作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清算过程中,企业无法偿还的债务,股东贷款等是否需要转作收入,缴纳所得税?比如,企业处于清算过程中,且资不抵债。企业的股东贷款无法偿还,且股东不愿放弃债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三条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第(二)款第2项规定,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其中,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有关项目填报说明规定: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第四条表内及表间关系规定:
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清算时,应清偿应付账款。按应付账款计税基础减去清偿金额,确认应付账款清偿损益,进而确认清算所得,计算清算所得税。
股东不愿放弃的债权,属于应清偿金额,如贷款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与股东协商拟清偿80万元:
“负债清偿损益(4)”=100-80=20(万元)
如果股东不愿放弃的债权,属于应清偿金额,如贷款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与股东协商仍须清偿100万元:
“负债清偿损益(4)”=100-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