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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固定资产损失数额较大?

(2013-01-11 16:08:02)
标签:

税务

杂谈

   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是指超过同类固定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还是指单个固定资产10%以上?如是指同类固定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如何分类?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上述政策,固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是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其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同类固定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固定资产10%以上。

  固定资产分类,可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FONT>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文件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标准,将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交通运输设备;

  5、电气设备;

  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7、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8、文艺体育设备;

  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10、家具用具及其他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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