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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
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上,柏万青等11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订<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议案》,柏万青等11位代表提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等方面的规范较为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利于业主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同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对《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也需要常抓不懈,从而不断提升业主、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物业监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水平。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规定》自2010年修订以来,为保障本市住宅物业活动的规范、良性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本市物业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的提升,物业管理领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在应对解决这些发展中的新问题时,《规定》的部分条款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诸如,《规定》关于发挥业主主体地位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等方面的条文规定还比较原则,对物业管理具体活动的指导和规范还有待更加细化。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实施过程中相关管理和执法人员的监管水平也需要不断提升。在办理议案的调研过程中,法制委员会了解到,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非常重视本市物业管理领域产生的新问题,并已经着手围绕这些问题认真部署试点和协调解决试点中的政府难题,部分区人民政府以及试点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都十分重视和配合,这些探索为下一步从法规层面进一步理顺机制,化解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奠定了基础。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下一步会同市人大环保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围绕《规定》的实施情况展开全面调研,在全面掌握本市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矛盾和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产生这些现象背后的制度因素,尤其是法规层面的问题,进而启动立法前的相关准备程序,并认真听取相关提案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适时开展《规定》的修改工作做好准备。(二)积极配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开展好《规定》实施的执法监督,以此为契机再度强化《规定》实施中的指导,确保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在实践中切实得到贯彻。(三)针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方主体,有针对性的加大《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业主、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物业监管工作人员对《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为本市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营造良好地法治环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代表议案摘报1件
附件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1件
关于修订《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议案
(第11号)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关于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等方面的规范较为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利于业主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同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对《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也需要常抓不懈,从而不断提升业主、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物业监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水平。
(人代会期间议案摘报组做的摘报,根据与领衔提案代表本人的沟通,其提出议案的本意并非质疑法规的合法性,而是就物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为此,建议不再附以下摘报,改为附上列工作人员根据与领衔代表本人沟通后重新梳理的摘报。)
(原摘报)柏万青等11位代表提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一些条款内容尽管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似,但在物业管理中把业主的主体权益和物业服务企业权益并列、授权市人民政府对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范围及方式另行规定等内容,与《宪法》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相抵触,违反了《物权法》、《立法法》、《反垄断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为此建议: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予以修订。